本人2014年5月四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转正,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底公司叫我们去签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入职日期为2015年4月底,这样是否很不合理,是否应该将入职日期改为2014年5月,或者试用期过后的8月,若签订日期为2015年4月底,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我们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的双倍工资。
还有是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公司就必须给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可是公司说自己有规定入职满一年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与法律有冲突,现在公司不给我们改入职时间是不是不想给我们缴纳之前没交的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