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可以让父母不难过?

我爸爸妈妈是非常非常伟大的父母,从小我的家庭并不富裕,但是他们从没让我的物质上缺少过什么,别的孩子有什么,我就有什么,当时家里条件不好,我父母甚至饿着肚子也会让我吃上很好的奶粉,听亲戚们说过,我三岁的时候又一次半夜突然抽了,当时是黑龙江的冬天,天气寒冷,有零下三十度的样子,我妈妈抱着我就往医院跑,穿着衬衣和衬裤,跑了将近6里地,把我送到了医院,到了医院我妈妈也晕倒了
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很多次,我真的无法用语言形容他们有多伟大!

如果我已经长大成人了,确切的说应该是个生意场的失败者,现在外债将近200万,债主们天天登门,并告诉我如果春节前无法偿还债务,他们就要找我的父母,我不想牵连他们,所以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我死
如果不是到了没有办法的局面,我不会这样做,我当初经商也就是为了好好的孝顺父母,可是我失败了,没有机会孝顺他们了 ,朋友们不要劝我了,我实在是没有了办法, 请你们帮我想个办法,我怎么才能做到我死后父母可以不难过,我真的不想让他们难过!
wjs856 当初我和几个合作伙伴炒房产把钱赔进去的,该试的办法我都试过了,实在是没有办法了,我是个男人,我懂得坚强!
T爱心天使T ,其实我做出这个决定,我连自己都看不起自己,我知道,他们不会威胁到我父母什么,但是老人经不起这么折腾,而且当初搞地产伙伴也都退出了,我已经无路可退了,我也不想自暴自弃,其实和你一样,其实如果我看到这样一个问题,我也会看不起提问者,没有过不去的山,可是事情发生在我身上,我没有办法!我不怕死!我怕的是连累父母
律师方面我已经找过了,还是没有办法!

  你笨蛋啊!如果这么想去死,你还不死。真是的,如果你去死了,我彻底鄙视你。 你死就是自私的一种行为!你怎么不想想你父母,你都说父母是多么伟大了,父母之伟大,就是因为你是他们无法替代的孩子。从小到大,你父母为了你不管自己的劳累,为了你拥有别人一样有的东西,你父母吃不好,睡不好。为了让你拥有健康的身体,你父母宁愿挨饿。当你生病时,不管自己的身体,只为了你不出任何意外。不管有任何困难,只有伤害到你,你父母就不管一切把你面前的障碍物消除掉。
  现在你父母看到你长大了,肯定会因你而幸福,不管你现在是怎样,贫穷还是富贵。他们都不会怪你。因为他们永远爱着你。父母宁愿牺牲自己也不会让儿子出一点意外的。不管出了什么事,你的父母都会支持你。
  如果你死了,你觉得你父母会不收到伤害吗?其实你父母受到的伤害永远不会愈合。你的死可能会让父母忧郁成病。你父母如此疼你,你死后还不会生病吗?还有假若你死了,你父母谁赡养啊。还有很多很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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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8
现代因果实录2

楞严神咒

甄明居士家的两层小楼落成了,在喜庆的鞭炮声中,甄明夫妻搀着80岁的父母搬进了新居。当天下午,他们用水果、糕点、饮料各种小食品招待了来庆贺新居的乡亲们。他们的两层小楼在村里是第一栋,因此格外地引人注目。而他们家在3年前也是全村最贫穷的家庭,穷到连个做饭的厨屋也没有,只用两张破席四根树枝在院子里"架"了个厨棚,下雨能淋到三块砖头支起的铁锅里。全家上有父母、下有四个子女,挑大梁的重担就落在甄明媳妇身上了。而甄明哪里去了?躲债去了。
话还得从改革开放开始说,甄明在村里也不是等闲之辈,同别人一样把田地交给内当家的,自己干起了"皮包公司",当起了甄经理。起初的三拳两脚还挺好看,挣了一些钱,甄经理就想做大生意,于是申请向银行贷款20万,基于甄经理的公司能**,于是乎银行就贷给了他20万元。
有了20万元作后盾的甄经理在寻找到合作伙伴之后,不久就被"朋友"来了个"卷包汇"--连人带钱都找不见了,这一下可难住了甄经理,银行向他要贷款,法院的传票都下来了,怎么办?无计可施的甄经理只好溜之乎也,去投靠老朋友H县的单良,而此时的单良正计划来T市找我,因为他从我老家的弟弟那里知道了我拜了一位高僧为师。研究道家功夫的单良自然不肯放过这个良缘,于是乎携同落魄的甄经理在我的带领下见到了妙法老和尚。
缘份,就是不可思议,甄明因为"缘份"被朋友来了个"卷包汇",也是因为缘份又成了妙法老和尚的弟子。
回到单良家的甄居士也不敢住到单良家,因为法院已派人来打听过甄明的行踪,于是在一片荒废了的土地上以每月10元钱租下了一个看水塘用的废弃小屋,由单良每天送一次饭,因没有村里人到这来,倒也格外清净。甄居士在此一住就是八个月。这八个月他除了睡觉就是打坐,再有就是背诵楞严咒,犹如出家人闭关一样,吃素、念佛、背楞严咒,晚上不仅没有电灯,连个煤油灯都舍不得点。
学双跏趺座时,四十几岁的他因为腿粗、肚子大,始终盘不好,常为此烦恼。有一天夜里,他正在学打坐,忽见一个胖和尚坐在他的对面教他如何打坐,告诉他:"你太胖,可以像我这样坐。"于是他照着胖和尚的样子将右腿盘起,而左腿却立着蜷起来,双手掌向下,自然地放在两侧腿上,双目微闭。"咦?黑夜竟变成了蔚蓝色的虚空,四顾茫茫、空寂无声……。我自己在哪里,怎么看不见自己的身体?可是我却有思想,难道我死了吗?"心里一紧张,他睁开了双眼,天已蒙蒙亮了,自己明明坐在这里,胖和尚却不见了。"我不是在作梦吧?"甄明一低头,看见自己的坐姿还是胖和尚教的样子。"我没有作梦呀,怎么天亮了呢?我是天黑后不久坐下的,胖和尚来教我打坐,只这么一会儿,天就亮了,难道我坐了一夜?可是我精神却很好啊!"这一上午他是妄想纷飞,疑惑丛生,直等到单良来给他送饭,他迫不急待地讲述了昨晚的夜遇,单良说这一带从没见有这么一位胖和尚。
第二天中午单良来送饭,带来了一张全佛像给甄明看,甄明一眼就认出了坐在最前面的一尊佛:"对,就跟这个胖和尚长得一样,昨晚的和尚也是教我这样坐的。"单良对他说这位是弥勒菩萨,是下一个要成佛的菩萨,所以也叫弥勒佛。你的造化不小,能惊动弥勒佛来教你,将来你一定会有成就的。甄明忽然想起弥勒佛昨晚叫他"恒云",还说这是他的法名,"什么叫法名啊?"单良告诉他:"法名是皈依了佛的弟子才有的, 也许你上一辈子就是个出家人,你好好打坐吧,早晚有一天你会明白的。"
在以后的几个月中,甄明每到打坐都出现种种境界, 在这里就不细说了。
到满八个月的时候,单良送来了一个消息,有一位跑运输的公司老板,需要一个能长期驻山西组织调运焦炭的业务员,月工资1000元。于是甄明居士"走马上任"了,这1000元对他来说,犹如雪中送炭,起码可以拿出几百元资补家里了。甄明是个大孝子,8个月来未能孝敬父母一分钱,如果不是妙法老和尚叫他万缘放下,一心背诵楞严咒,心里还不知有多难过呢。
简而言之,转眼就是3年,3年当中甄明的工作就是每隔三四天组织汽车装几车货,给车主付运费,只要看好焦炭的质量就可以了。其余时间除了吃三顿饭之外,全部是"弥勒坐",背诵楞严咒,常常是一天要背诵四五十遍。晚上还要打坐,一坐就是几个小时。
有一天老板通知甄明,要货的厂方和他发生矛盾,不叫他供货了。让甄明去厂方清账,然后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就结束了。谁知厂方却对甄明说,愿和他作业务,请他为厂方继续供货。甄明说自己没有资金,厂方说只要你保证焦炭质量,每月给你结一次账。甄明心里有了底,又与焦炭厂联系,因为厂长信任他,也答应每月结一次账。付运费也是月清一次,就这样,甄明可以说没有一点资本,就做起了买卖,这在当时的运输行业里是不常见的,甄明把这都归于佛力的加持、楞严咒的效用。
《楞严经》上说,"十方如来,依此咒心,能于十方,拔济群苦。所谓地狱、恶鬼、畜生、盲聋*'痖,怨憎会苦、爱别离苦、求不得苦、五阴炽盛、大小诸横,同时解脱。贼难、兵难、王难、狱难、风水火难、饥渴、贫穷,应念销散。十方如来,随此咒心,能于十方,事善知识,四威仪中供养如意,恒沙如来会中推为大法王子。"
两年之后,当甄明带着20万的支票,走进银行大门表明来意的时候,银行人感动得给他端茶倒水,激动地说:"你贷的这笔款早就定为死账,你能主动退还回来,谢谢你了!"甄明说:"现在我还的只是本金,以后我还要还利息,我不能叫国家吃亏,请银行再给我一段时间。"银行负责人忙不迭地说:"好,好,好!"
再说说甄明自从皈依妙法老和尚后,妻子、儿女,就连老爹老娘也跟着念佛吃素起来,儿子常给母亲念各种经典听,本来不好的婆媳关系,也缓解了许多。甄明媳妇对我说:"明白了佛法之后,婆婆再让我生气的时候,我就不跟她吵了,骑着自行车来到地里,看着随风拂动的麦浪,我的气就没了。甄明每次从山西打电话来,都叫我好好念佛,还说他念佛念得啥也没啥了。啥叫'啥也没啥了'啊?俺对他说'俺念佛念得墙窟窿儿眼冒火'。(一种念佛的境界)"
甄明媳妇还说:"自打学会念佛,我骑着车下地,心里也在念'南无阿弥陀佛',在地里锄地、干活,也在念'南无阿弥陀佛',下工回家,路上还是'南无阿弥陀佛',念得我心里可得(déi,河南长源方言得意的意思)。周围没人的时候,我大声唱出来,心里可畅快了!回家吃饭,再也不端着碗到街上与邻居们扎堆吃了,因为吃完饭还要念佛,总觉得没有时间聊大天了。许多人见我家日子好起来了,问我家是怎么由穷变富的,我想都没想地说:'靠念佛呗!'"
甄明媳妇说,现在跟着她念佛吃素的人越来越多,因为半年前村里有一个人得了癔症(附体),满嘴胡说八道,她跟自己的儿子前去探望,进院子时就听见他在屋里大喊大叫,当她们娘俩一进门,病人马上老实了,并用一种企盼的眼神看着她俩。有人问他怎么不闹了,他说进来了两个全身冒金光的菩萨,他不敢闹了。甄明的儿子说:"那你就走呗。"病人说:"你们不说话我不敢走。"于是甄明儿子说:"那你也念'南无阿弥陀佛'吧。"病人只学念了一句马上就说:"那我可要投胎去了!"说罢病人忽然昏昏欲睡,家人将他扶到床上。这一觉就睡到第二天,什么事也没有了。
这件事传遍了全村,人们传说鬼都怕吃素念佛的人,于是找甄明媳妇学念佛吃素的多了起来。农闲时节,常常从甄明家传来很多人齐念楞严咒的声音。
第2个回答  2010-01-27
你死了,他们就拿不到钱,你整天都说你是个坚强的男人,可是你有没有想过,死不是一个办法,只有活下来才是个最好的方法,中国有个人共捐了10亿,他说,他也是靠还债赚回来的。失败乃成功之母,你跟他们商量一下,看能不能分年负,然后你去打工,连一毛也不要浪费,有工你就去做,别说工资低的什么的,你要记住,现在你要养父母,养自己,还要还债,只要你有这个念头,一年后,还了一些债还会有一点钱的,你就租个小地方,买老虎机,听我的亲戚说,一台老虎机一天能赚几百,一个月一台老虎机最少赚5000,你就别怕犯法了,这样下去,你的债几年就会还清的了,记住,要把老虎机调好,最好是你赢7他赢3,这样他就不会全输,他就会经常来的。还清了债后就别做这种生意了,对人不好,有钱之后就开个小店,做正当生意,祝你成功!
第3个回答  2010-01-26
我个人认为首先你应打消轻生的念头,你有没有想到他们以后没有你的日子将如何过活。所谓没有过不了的堑,但快过年了,你最起码应先回家走走,看望二老。过年可说忙不回家的,父母不是也想让你过上好日子吗,他们不会太计较这些的,他们找你家人做什么,难道你父母有钱给他们吗?但最好还是别让他们找自己父母,因为老了受不了太大的打击。要不能中断与讨债人的联系,让他们冲你来,让他们知道家人同样更没钱,实在不行找个说理的地方,我就不信他们能吃了你,要明白现在是法制社会。
第4个回答  2010-01-26
逃避不是办法,自己造成的后果自己要勇敢面对。你知道父母伟大,但其实你还是没有好好孝顺他们。你现在就想走这条死路,你能走的安心吗?现在应该好好调整自己,从失败中吸取经验,把将来的人生道路走好。最大的孝莫过于孝父母的志,从今以后脚踏实地地走好每一步,从新来过,才能有机会报答父母的恩。
假如你现在选择去死,你父母会怎么想,他们失去的太多了。也许只有看到你才能有一丝欣慰。如果你都不在了,他们会过得多么的孤苦伶仃,你想过吗?
就凭这几句话也许无法解决你心中的焦虑,但我希望你不要再这么悲观了,回去吧,好好想想,好好悔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