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我开车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时,一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自己刮蹭到我汽车右后门倒地受伤。(道路为市区双向10车道,我在中间车道正常直行)当时是早上上班时间,路上交通繁忙,在路口等绿灯亮了。我跟随前车刚通过路口10米左右,后面骑电动自行车的男子自己刮蹭到我车右后门倒地受伤,我车身漆面一点刮蹭痕迹都没有,由于出事故前天下雨,车身较脏,只有一道粘在车上的尘土被刮去的痕迹。后来交警认定事故时说我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对方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现对方将我告上法庭,要我承担住院,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40000元。
我想咨询下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应该怎么办?如果合理法院开庭判决,我主要责任应当承担对方多少损失?
分两种情况。如果非机动车因为非机车道被占用,被迫行驶在相邻机动车道,根据法律,此时机动车要让行,自然机动车全部责任。
如果非机动车无故行驶在机动车道,非机责任大一些,应该是同等或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2款: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 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
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通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