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

夫妻48岁左右,双下岗,妻退休,夫身体残疾,病退,家中有一套房子 房产证是夫的名字,有一子,大学。请问如果由夫向妻提出离婚,妻不答应,提起诉讼,法院大概会怎么判,子愿意归父.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人分床睡,但是无性生活事实有6 7年
这个算不?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本可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而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张法官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因为口头约定,常常因约定不明确而无效。一旦夫妻离异,就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本可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

中国新闻网-夫妻婚后口头约定AA制 离婚时法院判财产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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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13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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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9-0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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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3-11-01

  南京专业离婚律师许乃义为您解答: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根据我国法律,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一婚前购买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二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按照中国的国情,父母给子女买房签订书面房屋赠与合同的可能性很小,一般认为:父母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一人名下的,是单独赠与给子女,属于子女的婚前财产,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及未来媳/婿共同名下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④ 由取得该房屋产权的购房一方按照①-③的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五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七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八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第4个回答  2020-08-18
您好,您提问的问题属于《婚姻法》的内容。
一、能达成离婚协议的,以离婚协议为准;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特殊情况:
1、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一方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可以通过协商向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请求适当帮助。
根据《民法典》第1090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过程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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