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8日递交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书,劳动仲裁委接受了办理。这是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终止了劳动合同,解聘理由只是一句简单的话:未能完成及时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工作流程,企业规章制度。而这几项都在员工的证词中得到否定。每一位员工都在对劳动者进行了证明,证明理由的不成立。
由于聘用合同是一份长期合同,所以对双方也有所约定。分别以以下:
——丙方(被聘者)在解聘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其他同行或类似单位和个人处投资,从业或提供任何的帮助,否则丙方应无条件赔偿甲方和乙方各十万元。
——甲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聘丙方的应无条件各赔偿丙方十万元。
所以,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只是请求了此项违约赔偿。至于其他的赔偿金都未提及。
而在2009年12月29日,劳动仲裁委递送的《仲裁决定书》中称,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认为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劳动争议案作出裁决,不同意延期继续审理,要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仲裁委员会就终结审理此案件了。
请问:
一、整整两个月的时间过去了,在这过程中,仲裁委只是在开庭当天让双方见了面,作了证明和说明。此后未有任何的调解,也未接到有任何的调解书。只是等时间到了四十五天,再延期十五天,再让用人单位交一个书面申请,就终结了。仲裁委这么做对吗?我的理解是,我是原告,用人单位是被告,怎么被告说不延期,仲裁委就终结此案,说可以去法院诉讼了。
二、法院诉讼我还不懂,请问这是该递交怎么样的文件和请求呢?以及,法院诉讼的费用又是什么样的呢?还没打过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