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

案例:甲乙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1997年3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共5年,每月5日支付当月租金。2002年2月28之后,承租人乙未搬出,出租人甲也未催搬,2002年3月5日,乙一如既往交租金,甲照收不误。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案例:甲乙订立一项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于2008年5月1日至5月31日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出租给了丙,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委托给专修彩电的朋友丁代为试用,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甲乙3月份开始接触,欲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后来双方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了所有条款,包括甲先给付货物10吨,1周后乙支付100万元的内容。甲依此电话内容先就近给乙发去了9吨货物,乙受领。
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试问:此时所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还是9吨?

一、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答:属于租凭合同关系;
试问:租期届满之后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如何确定?
答:不定期租凭,以上都是合同法关于租凭合同的规定。
二、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出租给了丙,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试用期出租视为同意购买,其出租行为属于与丙订立了租凭合同
试问:5月15日,乙将彩电委托给专修彩电的朋友丁代为试用,则该行为属于何种性质?
答:仍然属于试用行为,试用期满再决定是否购买。
三、试问: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试问:此时所成立的合同标的是10吨还是9吨?
答:已成立,合同标的是9吨。因为10吨的合同是电话订立不符合约定的书面形式,所以并不成立,甲发9吨货后,乙受领,属于用默示的方示进行了要约、承诺,并且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甲乙仅就9吨的货物履行了发出和接受义务,所以仅在9吨的范围内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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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0

  合同法案例:

      Adam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与Ann订婚他预定了一个价值昂贵的价值,当然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结果事后,珠宝商却拒绝交货,理由是Adam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订约的能力,所以合同无效。
     (a)问双方合同成立了没有?Adam能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不成立,Adam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就合同行为而言,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

    缔约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按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相关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

而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买昂贵的戒指属于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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