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配偶来台团聚
一、适用对象:
(一)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人民之配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得核给1个月内停留期间之许可;通过面谈后准予延期,期间为5个月。
(二)前项通过面谈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再次入境,经主管机关认为无婚姻异常虞,且无依法不予许可之情形者,依规定核准停留期间为6个月。
二、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
(一)来台团聚者,停留期间不得逾6个月(或实际核予停留期间),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余效期未满7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二)大陆配偶来台团聚4个月以上者,须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未依规定缴交保险费,其延期或再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得不予许可。
(三)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应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后,始得再申请来台团聚,但奔丧不受此限。
(四)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许可。(逾期6个月以内,其不予许可期间为1年;逾期6个月至1年,其不予许可期间为2年;逾期1年至3年,其不予许可期间为3年至5年;逾期3年以上,其不予许可期间为5年至10年大陆配偶,其在台湾地区未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者,不予许可期间减为2分之1;其在台湾地区育有已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或离婚仍行使、负担对於该子女之权利义务者,其不予许可期间,不予管制)。
(五)大陆地区配偶未曾接受面谈或通过面谈前,初次或再次申请来台,应备有回程机、船票。
(六)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
三、申请来台团聚应备文件:
(一)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 .5公分 且横3 .5公分 、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 .2公分 及超过3 .6公分 、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第2次来台者,请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影本或大陆护照影本。
(三)初次申请检附结婚公证书或结婚证件影本并经海基会验证<正本验毕归还>及台湾配偶6个月内之户籍誊本。再次申请来台者,检附已办理结婚登记之6个月内户籍誊本1份。
(四)自98年1月1日起,大陆地区人民首次申请来台团聚,健康证明检查项目如下(检查项目及表格):
1、人类免疫缺乏病毒:抗体检查。
2、肺结核:胸部X光检查。
3、肠内寄生虫(含痢疾阿米巴等原虫):粪
便检查。
4、梅毒血清检查。
5、麻疹、德国麻疹(风疹):抗体检查或检
具预防接种证明。
6、汉生病(麻风病):视疹或其他必要检查。
(五)在大陆地区合格设立之医院或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检疫站)核发健检证明,经大陆地区指定之公证处公证,并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
(六)在国外地区合格设立之医院所核发之健检证明,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七)团聚健康检查证明3个月内有效,指於入出国及移民署收件时,尚在自医疗院所健检证明作成日起3个月内之有效期限内。
(八)保证书
(九)委托书
(十)第1次申请来台团聚者,台湾地区配偶应填写「台湾地区人民申请大陆地区配偶来台团聚资料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