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官与一审法官认识并共过事能否请求回避

行政诉讼案已上诉,二审法官以前在一审法院行政庭工作过,与一审法官认识并共事过,二审法官会公正的审理吗?能申请二审法官回避吗?我的担心是二手法官会直接维持一审判决,毕竟他们共过事啊,以后还要见面的。我该怎么办?苦恼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作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而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其实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回避”的“法定情形”的,这不同于其它两部诉讼法。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不大。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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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16
你的说法不符合审判和执行人员的回避理由: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2个回答  2010-01-16
不能要求回避!
第3个回答  2010-01-16
法官认识,f法律上并非一个法定的回避的理由。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1-16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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