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机关中的国家公务员,除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任免的政府组成人员之外,应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各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之外的领导职务和部分非领导职务,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一般由任免机关授权各工作部门、任免机关的人事部门任命。
扩展资料
任免人员范围:
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代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陪审员。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检察员。辞职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