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户口转到西安人才市场,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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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284号 2006年12月30日

  鉴于《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未涉及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农业户口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市区就业落户,以及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户籍准入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对上述人员迁入市区的户籍准入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再使用《农转非许可证》:
  (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和行业(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四)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具有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录(聘)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各类人员,以及符合本补充规定一、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核发《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申请人凭《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和有关材料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转手续。

  西安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起草
  《实施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若干问题的说明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办发〔2006〕52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健康发展,建设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和谐西安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市政发〔2006〕17号及实施细则对农业户口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市区就业落户,以及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户籍准入等问题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关部门处理这些人员的落户问题时无所遵循。
  一、关于外地农业户口的专业技术人员落户问题
  市政发〔2006〕17号文件及其实施细则公布后,陆续有一些申请人,持有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核发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技师以上技能资格证书,与我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并已在我市购买了住房,符合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规定,但由于本人为外地农业户口,涉及“农转非”问题,市人控办暂未受理这些人员的申请。
  今年1月31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根据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和《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决定》(陕发〔2003〕18号)有关“取消‘农转非’制度,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的精神和市政发〔2006〕17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充规定提出:
  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并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农业户口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随迁,不再使用《农转非许可证》:
  (一)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
  (三)省级和行业(部级)及以上技能大奖、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
  (四)具有高级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五)具有技师技术等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这些规定条件,与《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基本一致,只是按照国务院文件关于“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的精神,增加了“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条件。我们认为这样是比较合适的。
  二、关于外地生源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西安市区就业落户问题
  1990—1999年,按照省政府《转发西安市政府关于对迁入西安市区(城六区)人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陕政发〔1990〕219号)文件规定,我市对迁入城区人口“实行计划指标控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在西安市区就业落户,只接收国家计划内分配的毕业生。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取消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计划分配,省市也取消了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计划分配。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超常规发展,我市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院校2006年已达到90多所,高校毕业生由2000年3.03万人增加到2006年的18万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由1990年的0.56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6万多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中专毕业生更是供大于求,全市每年都有大批普通高校和中专学校毕业生不能就业,由此积累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继续对中专毕业生在西安就业落户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已不适应招生就业制度改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违背了市政发〔2006〕17号文件确定的“取消计划指标控制”,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准入条件的宏观调控下的准入制,实行“先就业、后申办入户”政策,即对在我市就业并要求落户的外地户籍人员,实行先就业,待就业和缴纳社会保险达到规定年限,符合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条件,再申办入户等政策规定。
  从我市大中专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现状出发,同时考虑到市区内一部分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根据市政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参照《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四),补充规定提出:
  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与本市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就业2年以上,依法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满1年以上的,可迁入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
  三、关于中央驻西安企业事业单位调迁入人员申办户籍准入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后,中央各部委(包括各部级公司)驻西安市区各企业事业单位调入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子女,一直由省人事厅和省劳动厅审批。
  2004年6月28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04〕27号)中公布取消了省人事厅的“中央驻陕单位省级单位选调干部进入西安市城六区审批”和省劳动保障厅的“中央、省属驻西安市区单位调入职工在西安市申报户籍许可”等行政许可权。许多驻西安的中央企事业单位也不再经过省人事、劳动部门就直接往市区调人。但这部分调入人员因未申办户籍准入证,落户成了问题。
  今年4月24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关于委托有关部门核发准入证的请示的通知》(市政办发〔2006〕88号文件)已对省和市、区属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的户籍准入核准问题,明确了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分工;但对中央驻西安市区各行政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办理户籍准入问题未作规定。目前,对这部分用人单位调迁入人员核准户籍准入成了空白。
  为了妥善解决这部分行政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或录(聘)用人员户籍准入核准问题,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和陈宝根代市长2005年4月对市人控办工作的指示精神,补充规定提出:
  依照有关规定调入或录(聘)用到中央驻本市市区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各类人员,可由用人单位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
  对于符合补充规定一、二条规定条件的人员,亦由用人单位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申请户籍准入,这是依据《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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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5-13
条件必须是本科,然后落户到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每年档案托管费200多元,具体情况可在咨询下人才市场。
第2个回答  2009-05-13
深圳户口不好吗???

干吗要转到西安???
郁闷

你是哪里人呢???
第3个回答  2009-05-13
这种专业问题,你不致电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直接咨询,跑这瞎问什么,不是什么问题都在网上可以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