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16
第一,如果是退耕还林的,是否有林业部门颁发的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有林权证什么话都不须说了,按林权证的规定来办事。如果没有林权证,但当时确实是响应政府的号召退耕还林的,你便可以向当地林业局反映一下,争取林业局的支持,帮忙做一些工作,或许还可以补发林权证。
第二,林地的使用年限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很清楚,最长可为七十年。如果你取得了林业局的支持,就不存在与原来承包年限有冲突的问题。
第三,农村土地不能随便重新分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重新分地也就是调整承包地的唯一条件就“因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如果不存在这个条件,也还是在承包期内,就不能调整土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