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如题所述

确切的说是“雇主责任险”,它的保障对象是企事业的雇主,也就是老板。因为无论什么行业,员工在生产的工程中都有可能产生以外情况,举个我的客户的例子。我的客户是个汽车修理厂,一个技师在把车辆用升降机顶起是忘了固定一个脚,导致车辆坠落将技师轧死,这样企业老板就必须对死者进行赔偿,而雇主责任险就为这为雇主分担了这次事故的损失。另外,员工在上下班时也有交通意外的风险也都在这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内。

下面是雇主责任险的条款,您可对“二、保险责任范围”和“三、责任免除”多加研读。

雇主责任险条款
一、保险对象范围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二、保险责任范围
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赔偿限额
第五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六、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七、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保险人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支付赔款结案。
第九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雇员名册,对发生伤、残、亡的雇员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死亡: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
(二)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保单规定每人最高赔偿额度赔付。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以本保单所附伤残赔偿额度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赔偿限额赔付。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不包括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院证明,每人/天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标准赔偿工伤津贴,工伤医疗期满或确定伤残程度后停发,最长不超过1年。如经过诊断被医疗机构确定为永久丧失全部(部分)工作能力,按A或B确定赔付金额,多退少补予以赔偿。
(三)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以300元为限)、非自费药费部分。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承保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
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个人的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每人的赔偿金额。
死亡和伤残赔偿不得兼得,且与医疗费用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另有其他保障性质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医疗费、工伤津贴、诉讼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当实际保障人数超过投保人数时,保险人应按比例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二年。
八、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如果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事项发生变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对由此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核实;
(二)在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自行对索赔事项作出的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保险人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九、总则
第十八条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十九条 保单终止
本保险单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短期费率的规定返还被保险人;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保险人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按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特别约定外,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司法管辖
本保险单的司法管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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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5

解读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特点及条款-工保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疏忽过失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其雇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第三者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补偿作用包括两方面,即一方面,建设施工人员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出现伤残、伤亡情况,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赔偿;另一方面,它同时是一种代替建企或实际承建人负责相应补偿赔偿的保险机制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出现始自我国世纪初曾出现的一些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由于缺乏保险保障机制造成企业和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自2005年,国家正式开始探索这一保险机制。

2005年,由于国内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矿难频发,造成巨大的物质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当年12月14日,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出台文件《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2006年,这一制度扩展推广到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

2006年,由于安全风险抵押金暴露出占用企业资金,且对安全事故预防无法起到有效作用,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安责险的保险概念被正式提出。

2006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为安责险的行业探索提供政策依据。

2009年,安监总局出台《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推进安责险,并提出“积极争取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制推行”的想法。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201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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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特点与保险责任

不同于其他安全生产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保障范围、保险理赔、保险意义、保险责任等方面都有着自身特点。

保障范围

一般商业险种都将“投保企业的重大过失责任”和“违反安全法规的行为”列为保险除外责任,安全责任保险则将其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理赔原则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理赔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事故的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负有责任,都应获得赔偿。

保险意义

1.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事故预防机制;

2.完善事故处理的经济保障机制(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保险责任

雇员及第三方人员的死亡、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费用;

因采取紧急抢险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及疏散费用;

因生产安全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需支付的相关法律费用。其中,抢险救援、人员疏散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救援人员劳务费用;2.救援物资、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3.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4.十天以内的人员疏散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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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责险与工伤、其他安全生产保险

目前国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领域,同时存在工伤保险、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与安责险等不同险种,那么安责险与其他同类商业保险有着怎样的关系或区别?

安责险与工伤保险

同建工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一样,安责险与工伤保险之间是一种保险保障补充关系。国家强制实行的工伤保险是一种针对企业职工的基础保险保障,而且其所能提供的保障也是有限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对职工家属造成的损失伤害常常是巨大、难以承担的,安责险可以在工伤保险理赔的同时,提供另一份风险补偿,对工伤保险进行有效补充。

同时,工伤保险针对的是职工的保险保障,并不能帮助企业转移相应风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面临的风险不仅包括员工的事故赔偿,还包括对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残、伤亡及财产损失。安责险以企业在事故中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既帮助企业转移了风险,又切实为职工提供了经济补偿保障,对于第三者的责任赔偿也为工伤保险补全了短板。

安责险与建工意外险

在保险性质上,安责险属于责任保险,而建工意外险属于人寿保险;在保险标的上,安责险的保险标的是企业应承担的事故损失赔偿责任,而建工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工人的身体(伤残、伤亡保险赔偿);在保障范围上,安责险除了负责企业工人的事故伤残、伤亡补偿,还负责因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事故伤残、伤亡补偿,以及经济损失补偿,而建工意外险在主险中只对被保险工人的事故伤残、伤亡负责经济补偿,如要预防因事故导致的第三者风险损失,只能在附加险中添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

在保险性质上,安责险与雇主责任险同属责任保险,都能为企业转移事故风险压力,但在保险保障范围与机制上,两者有着很大不同。同建工意外险一样,雇主责任险的主险内容中并无对于雇员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残、伤亡及经济损失的保险责任,只能单独在附加险中添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责任上,雇主责任险针对的是工作期间的意外事故,而安责险保险责任较之更广,还包括员工因过失造成的安全事故损失责任。此外,安责险较雇主责任险还多出一项施救费用,包括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救援费及疏散费用。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险领域,综合保障能力较强的保险险种。因此,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我国从国家级别开始逐步实施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各地相继出台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指导意见,如深圳等地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强制保险推行。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保障范围较大,保险保障作用较为全面,目前正在国内建设工程领域快速推广应用。但同时,受相关政策的出台时间较晚影响,安全责任保险的推广从中央政策意见到各省市地区落实,仍需要一定时间,部分地区还存在将建工意外险视作强制安全生产保险的情况。因此,建企在选择投保安全生产保险险种时,还需参考地方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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