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
粤高法〔2006〕15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诈骗罪数额标准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一直未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作出解释的实际情况,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诈骗案件时,对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87号)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执行。
2006年4月12日
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006年4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
21、关于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请问以上的回复难道不是东莞法院可以通用的法律文件吗?一般诈骗与特殊诈骗怎么分别? (我一朋友弄了个网站未注册,虚构主体,被以诈骗罪起诉,不知道是否算合同诈骗?)请问这类是特殊诈骗还是一般诈骗,量刑金额是按以上的标准还是以前的?(现起诉金额为4万左右)
请熟悉广东东莞相关刑事法律人士帮忙解答
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