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时哪些情形下需进行实地查看?

如题所述

房产政策法规宣传之九 实地查看不是房屋登记的必经程序,但《房屋登记办法》也规定了一些必须进行实地查看的情形。《房屋登记办法》第19条规定,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查看:一是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权利相一致,避免申请人伪造材料“无中生有”,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由于在建工程尚未竣工,其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不进行实地查看,不仅会使权利人遭受损失,也会导致登记机构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因房屋灭失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必须进行实地查看,主要是因为注销登记是指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被拆除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房屋灭失而申请的登记。现实中可能存在房屋已经不存在,但所有权人并不主动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情况,这就容易造成房屋已不存在,但房屋登记簿仍有记载,此时,若权利人再进行转移、抵押等处分行为,就会造成登记错误的风险。另外,也有可能房屋尚且存在,但由于某种原因,所有权人却申请注销登记,已达到其特定的目的。为了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既有的所有权和共有权,在申请办理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有必要进行实地查看。 至于第四项规定的法律、法规定的其他房屋登记,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以便于今后法律法规对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况做出规定时,可以更好地进行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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