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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导致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的难题,出现严重的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对此,为了促进自由贸易,我国应该总体上支持平行进口,但在微观上应该对专利和版权的平行进口作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两者冲突的和谐发展。
  要害词: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冲突 法律和谐

  一、引言

  据《科技日报》载,当代国际贸易的10大趋势之一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忽视的现实。同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定》)是WTO规则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形成旨在通过规则的确立与实施,充分有效地保护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防止因对知识产权的无视或侵害而带来的贸易障碍及贸易扭曲。《TRIPS协定》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TRIPS协定》作为规范统一WTO成员知识产权贸易行为的规则,尽管是由发达国家极力促成的,但从长远发展看,对发展中国家将产生有利的和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有利的影响要表现为:⑴顺应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要求。⑵有利于引进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⑶有利于推动我国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生产与出口。⑷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⑸设立了一条知识产权争端的解决通道。2.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为:⑴知识产权贸易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剧。⑵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会加剧。⑶影响出口生产增长。⑷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贸易纠纷会增加。可见,随着中国加入WTO,虽然加速了国际贸易自由的进程,但与之相伴而生是的知识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题,导致既要促进经济发展而大力推进国际经济贸易自由化,又要注重由于各国对知识产品的非凡保护而非凡对待。因此,国际贸易中出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二难问题,必须为我所面对,并寻求解决之。
  二、国际贸易自由化:需要平行进口

  所谓平行进口(在美国称“灰色市场”)是指国际贸易中,当某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两个以上国家的保护时,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的许可,第三者从外国知识产权人手中购得知识产权产品并输入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经乙国知识产权人B的许可,某A在甲国享有某种产品的知识产权,同时C在丙国也取得了相同的权利,假如甲国的D未经A的许可从丙国进口该种产品,那么这种进口则构成平行进口。从此可以得出其特点为:⑴第三人从一国进口到另一国的产品是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的。⑵涉及两个领域,第三方从一国得到知识产权产品后进口到另一国,这两个地域的法律是否答应平行进口要依国内法律决定。⑶有两层法律关系,一是知识产权人和相对人之间通过授权许可合同建立起来的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或是知识产权在两个地域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第三人从一国善意取得知识产权产品销往另一国的进出口行为。由此导致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成为法律界长期争议的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也未能对此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是否侵权的立场不尽统一,从而使平行进口落入了权利保护的“灰色区域”。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在于某项知识产权产品在进口国本国的零售价高于其在外国的批发价。在利益的驱动下,进口商就会购买那些在国外生产并在国外销售的商品,然后按低于本国正常物价的价格在本国市场销售,于是形成了进口商与知识产权人或有关的被许可人之间就同一种商品争夺市场的局面。
  根据平行进口理论,第三人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者独占许可证持有人许可从第三国获得知识产品并在内国进行销售的行为,这必然加剧了在内国的对同一产品的竞争,当然这是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趋势的,为了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应该鼓励平行进口,使知识产品发挥最大效用,是符合WTO基本原则精神的。这样可以使知识产品在全世界范围内流转,促进竞争,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最终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时代要求。因此,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迫切地需要平行进口。

  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无论中、外均起源于封建社会。它们的雏形是封建社会的地方官,或封建君主、封建国家通过非凡榜文、敕令的形式授予的一种特权。从总体上讲,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使知识产品创造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权利意识增强,而且为知识产品的市场流通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科学技术的发展则为知识产品的利用及价值实现提供了必要条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垄断资本家寻求国际市场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便暴露出来。于是产生了签订国际条约的愿望和要求。从19世纪末开始,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多边公约、地区公约或双边协定纷纷出台,其中1883年签订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签订的伯尔尼公约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识产权保护从此呈现国际化的特点,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的国际化趋势愈来愈明显。非凡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各国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领域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知识产权保护从19世纪末进入国际保护阶段,我们可以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上的第三次飞跃。这一次飞跃一直延续至今,它使具有严格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获得他国保护而具有国际性。因此,这就必然产生一种地域性理论,即地域性理论的基本内容是知识产权人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获得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各知识产权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知识产权在一国领域的实现和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人根据其他国法律获得的知识产权在该国的实现和用尽。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原则,知识产品在内国依法受保护后并不能必然要求他国给予同样的保护,因为他国也没有义务给予同等的保护,因此,在内国非凡受到一国法律的保护,尽量地避免产生同业竞争者,以利于保护其在一些国家的专有权利,这与WTO确立的国际贸易自由的基本趋势是相违反的。可见,对知识产权的非凡保护,会限制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不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提高,这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的平行进口背道而驰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平行进口。

  四、国际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理论基础

  平行进口既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又涉及到贸易问题。知识产权强调的是独占性,而贸易则更强调自由化而反对垄断,由此形成了平行进口方面的激烈争论与矛盾。也正因为如此,现代国际贸易中,一方面平行进口在一些国家遭到禁止或限制,另一方面则平行进口有增无减,以至于国际社会也无法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肯定平行进口的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禁止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保护必然产生冲突,其理论基础主要有:

  1.权利用尽原则是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

  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此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凡合法取得该产品的人,只要不将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自由的使用、转让和处理该知识产权产品。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也不侵犯商标权,商标权人不得再利用商标权阻止该商标产品的进一步流通。这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主要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这种原则在专利和商标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版权领域也有所体现。例如,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对其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因此,平行进口合法。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靠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假如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爱好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假如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碰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2.地域性原则是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

  地域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靠于其他国家的法律,知识产权人是依据不同法律分别付出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例如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假如未在国外申请专利,其在国外普遍认为是公有领域不能成为专利,在中国取得的专利权要想在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就必须按照他国法律分别申请并获得授权。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各国按照本国的法律规定对其专利申请是否决定授予专利权,而不受其他国家对该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的约束。商标权也是如此。

  同时,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建立其知识产权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不同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的方法获得的,“一个商人很可能希望其产品进行很小的改变而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爱好和偏爱,但仍然使用相同的商标,这个希望是相当合理的。假如他不能阻止平行输入,他将发现这个销售目标将发生挫折,他的信誉因其使用不合适的商品(从消费者角度)的销售而碰到损害,而且这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因为商标权是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分别付出了不同的代价而取得的,各国商标法的内容、保护的期限、范围和方式等均有所不同,商标权仅是一个主权国家法律的产物,因此依不同国家法律产生的商标权是相互独立的,在一国获得商标权并不能自动在它国获得同一商标权,即根据某国法律取得的商标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并受到保护,一旦跨出该国领域就不发生效力。即使是同一个商标,商标权人在不同国家建立其商标的良好信誉是分别进行的,以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为基础而采取不同方法才获得的,这就是所谓的“商标信誉独立论”。其实,在版权领域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地域性原则”和“权利用尽原则”目前仍然是两个并行的重要原则,也是平行进口问题上相对对立的观点的理论基础。在过去,“地域性原则”占有主导地位,但是“权利用尽原则”今后将被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郑成思先生认为“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有地域性,其权利在甲国虽已穷竭,但在乙国处于未曾行使状态,尚未穷竭”因此,权利穷竭原则也受到地域限制,即使第三人在国外合法购买商标权所有人的产品,但未经许可而将产品从国外进口,仍然对商标权构成侵害。因此,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根据权衡平行进口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总体上应该许可平行进口,主要在原因在于:⑴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它不可能有悖于国际贸易规则,更不能因为禁止平行进口将其拒绝于货物贸易之外,平行进口符合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大势。⑵中国由于总体上来讲属于低价位市场,答应平行进口符合中国的贸易利益。考虑到我们的综合贸易量及国际上的发展趋势,中国长时间相对于大多数国家仍是低价位市场,平行进口合法化将使这种比较优势真正转化为竞争优势。⑶作为技术引进大国,答应平行进口有利于提高技术引进的效果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我国是个技术引进大国。而我国的企业多属于被许可方,他们希望通过引进技术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假如我国禁止平行进口,就会使得中国企业在引进技术后进行生产、销售时产品面临市场问题,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初衷。⑷答应默认许可的例外有利于引进技术考虑到我国的技术水平状况,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世界产业结构的飞速调整之际,我们应强化自主专利权的发展。同时,在平行进口合法的基础上,答应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就产品的市场等作出例外的规定,以吸引国外技术可促进中国创新技术水平的上升。

  但在微观领域,在总体上实行平行进口的大前提下,应该大力地发展商标领域的平行进口,而尽可能地限制但不禁止版权和专利权领域的平行进口。主要原因在于:⑴商标是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区分的根本标志,无论应用于哪个国家都不应该予以改变,应该促进商品的自由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运用平行进口,可以防止商标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同时,答应平行进口并不会对国内市场形成巨大的冲击。⑵对专利的平行进口和版权的平行进口应该限制一些,这样可以保护国内权利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利益,既鼓励了科学创新,丰富了人民的精神生活,又对打击非法盗版和走私具有重要意义,也不必担心完全禁止平行进口而导致的不正当竞争并产生垄断,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于吉辰、王爱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我国对外贸易》,理论学刊2004年第8期,第56-57页。

  杨芳、杨永忠:《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行进口问题探讨》,研究与发展治理2004年第1期,第95页。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第84页。

  冯晓青:《试论知识产权保护的源革及在当代社会的发展》,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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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02
20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摘要(Abstract):
当前的金融危机是世界经济持续了60多年超级繁荣周期的顶峰。此次金融危机,是美国一贯的金融霸权惹的祸,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由美国主导并按照美国的意愿组织或建立起来的,有关国际金融或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也是由美国主导的,体现了美国的意志。美国利用美元的全球中心地位,变相剥削其他国家,无限地推动本国金融泡沫发展和超前消费,最终导致金融危机。对我国而言,尤其是出口贸易,如何应对危机,从中寻求新的机遇,化危为机,值得高度重视。

关键词(Key Words):
金融危机financial crisis
次贷危机The sub-prime crisis
出口贸易export trade
贸易保护主义trade protectionism

正文
08年金融危机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无论是全球经济还是一国国内经济,经济的波动,或称为经济周期总是无可避免的。经济周期的特点是往往伴随着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价格、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等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如果蔓延到全球,则会发生全球金融危机。金融危机的实质是虚拟经济问题,其对实体经济将或多或少产生影响,如果对实体经济影响较大,经济总量与经济规模出现较大的损失,实体经济增长在一定时期内放缓,则会产生经济危机。金融危机可以分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银行危机、次贷危机等类型。近年来的金融危机越来越呈现出混合形式的危机。
这次全球金融危机最初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每隔4年至10年爆发一次金融危机或经济危机,但这次危机最为严重,而且与其他金融危机有着本质区别,当前的危机在一定意义上标志着以美元为全球储备基础之上的信贷扩张时代的终结。以往其它周期性危机则一般是规模较大经济周期的组成部分,而当前的金融危机则是一轮持续了60多年超级繁荣周期的顶峰。此次金融危机,是美国一贯的金融霸权惹的祸,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都是由美国主导并按照美国的意愿组织或建立起来的,有关国际金融或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也是由美国主导的,体现了美国的意志。美国利用美元的全球中心地位,变相剥削其他国家,无限地推动本国金融泡沫发展和超前消费,最终导致金融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必然削弱美国的金融霸权,导致国际金融或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构。对我国而言,尤其是出口贸易,如何应对危机,从中寻求新的机遇,化危为机,值得高度重视。
一、2008年: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的影响
此次危机愈演愈烈,蔓延全球,影响深度也在一步步扩大,并且在向实体经济延伸,中国经济也无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和冲击。但相比欧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中国所受的影响相对较小,主要影响在于可能导致出口的负增长、投资增长的放缓以及外汇资产的贬值或损失。由于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高,已经高达60%,我国GDP的40%左右是由出口拉动的,因此,在金融危机阴影的笼罩下,我国的外贸出口将受到最大冲击,但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地区受到冲击的程度不同。从全年统计数字来看,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出口名义增长率较高,实际增长率大幅回落。从名义利率来看, 08年出口增长17.2%,但08年人民币升值程度达到了近7%,同时通货膨胀也较高,扣除这两个因素的影响,出口实际增长率不到10%。
第二,一般贸易出口增长速度快于加工贸易增长速度。2008年我国一般贸易出口6625.8亿美元,增长22.9%;同期,加工贸易出口6751.8亿美元,增长9.3%。
第三,高新技术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影响较大。从出口统计数据来看,劳动密集型产品与“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增长速度低于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中国纺织、房产、玩具、钢铁行业以及家具、卫浴、五金、电子等产品的出口企业受到严重影响。在出口商品中,2008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8229.3亿美元,增长17.3%。其中,电器及电子产品出口3420.2亿美元,增长13.9%;机械及设备出口2686.3亿美元,增长17.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4156.1亿美元,增长13.1%。同期,我国服装及衣着附件出口1197.9亿美元,增长4.1%;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出口653.7亿美元,增长16.6%,加快1.6个百分点;鞋类出口296.6亿美元,增长17.2%,加快1.2个百分点;家具出口269.1亿美元,增长21.5%;塑料制品出口158.3亿美元,增长9.4%,小幅提高0.6个百分点。
第四,向美、日、欧出口明显减少。欧盟、美国和日本是我国前三大贸易伙伴,受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向三个市场的出口明显回落。在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中,欧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2008年中欧双边贸易总值为4255.8亿美元,增长19.5%,分别高于同期中美、中日双边贸易增速9个和6.5个百分点。同期,美国继续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双边贸易总值为3337.4亿美元,增长10.5%。日本仍为我国第三大贸易伙伴,2008年中日双边贸易总值为2667.8亿美元,增长13%。
第五,出口依赖型地区出口明显回落。据海关统计,广东、江苏、上海继续位列各省市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值前三名。2008年,广东省进出口总值6832.6亿美元,增长7.7%,进出口规模位列全国各省市之首。同期,江苏、上海进出口总值分别为3922.7亿美元和3221亿美元,分别增长12.2%和13.9%。扣除物价因素以及人民币升值因素,广东的实际增长为负增长,江苏和上海的实际增长幅度也很小。
二、2009年:我国出口面临的困境和风险
随着金融危机的蔓延,我国出口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受金融危机影响,美、日、欧三大贸易伙伴需求急剧减少,国际市场萎缩。根据近几年的统计,美、日、欧市场占我国出口份额的60%以上。但美、日、欧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滑坡,需求必然减少,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预测,2009年全球经济增速将回落1.5个百分点,美国经济2009年将下降0.7%,欧元区2009年经济将下降0.5%,日本将下降0.2%,新兴和发展中经济体经济将增长5.1%,比2008年回落1.5个百分点。此外,据IMF初步预测,2009年世界贸易将增长2.1%,比上年的4.6%回落2.5个百分点;发达经济体进出口贸易均出现大幅回落,进口将比2008年下降0.1%,比上年回落1.9个百分点;出口增速将达到1.2%,比上年回落2.9个百分点;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将增长5.2%,增速比上年回落5.7个百分点;出口将增长5.3%,增速比上年回落0.3个百分点。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出口将受到极大影响。
其次,贸易保护主义猖獗,贸易摩擦将加剧。贸易摩擦与全球或一国经济的发展状况有很大关系,但经济发展良好时,贸易摩擦会减少,当经济发展减弱时,贸易摩擦将加剧。20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遭遇了大量贸易壁垒,贸易摩擦加剧。以贸易救济调查为例,2008年,美国对中国的不锈钢压力管、管线管、柠檬酸、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厨房器具置物架和挂物架等产品发起5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金额5.1亿美元。同时,美国对中国的床用内置弹簧组等产品发起5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2.8亿美元。另外,美国还对中国的定尺碳素钢板发起1起反规避调查。2008年,欧盟先后对华冷轧不锈钢板、蜡烛、钢绞线、盘条、无缝钢管、铝箔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此外,欧盟还对华钢铁管配件、皮面鞋靴、糠醇、活页环发起4起反倾销日落复审。另外我国还遭受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据统计,近几年,我国因遭受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每年损失至少几百亿美元,遭受技术性贸易壁垒前五位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欧盟、日本、东盟和俄罗斯,主要贸易伙伴影响我国工业品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认证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产品的人身安全要求、环保要求、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和包装及材料的要求等六个方面;影响农产品(000061,股吧)出口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类型集中在食品中农兽药残留要求、细菌等卫生指标要求、重金属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加工厂和仓库注册要求以及食品标签要求等五个方面。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排在前五位的是机电仪器、橡塑皮革、农食产品、纺织鞋帽和化矿金属。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较大的省份排在前五位的是广东省、山东省、江苏省、上海市、河南省。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遭受贸易摩擦将更加严重,增加出口的困难。
最后,我国的出口还将受到生产成本升高、出口企业融资困难与融资成本上升、出口政策调整不确定性、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上述影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大部分都是外部的。同时出口企业遭遇的困境也与企业或行业自身的问题有关,如缺乏行业自律,企业间恶性竞争;缺少研发、技术、设备的投入,大部分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缺乏诚信、不注重企业自身的形象。这些因素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企业产品出口。

参考文献:
新华网——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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