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4-06
村政府有权利无条件收回。我国土地没有私有化,是集体所有,不存在继承权。按理说去世、离开、放弃后都由村委会马上收回,归集体所有,重新分配。你可以让你的这个旁系亲属试着huilu村长,争取让他睁一眼闭一眼。这事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5-28
这要视死者女儿的身份和承包的形式而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这指的是非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承包方式。 如果是这种承包形式,死者的女儿可以继承其承包地。不是这种承包形式则不能继承。
而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一条就说的很清楚,对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只能继承其他当年的收益。但林地可以继承承包权。如果这个家庭还有子女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可以分配土地的,则这个家庭的子女可以继续耕种,那便不叫继承了。该死者的女儿户口虽然不在当地,但如果其户口所在地没有分配土地,或者其户口没有迁到设区的市,村里便应该继续保持她的土地,也就是说她父亲的地可以继续由她承包。 她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她则不能继续承包,村里便有权收回承包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14
根据我国土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农民承包的土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国家建设用地,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征用。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就是说 政府有土地征用证明 但是作为承包人 会得到相应的补助。
还有注意:《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第26条、第37条中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农民承包的土地;并且如今农村土地承包是依照家庭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土地承包,就算家里有人去世之后,其土地承包权还是在该家庭之中,不会被收回,土地也不会被调整。
这样你懂了吗?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01-14
国家法律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即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这条原则很多地方都适用到孤寡老人身上,如果有人赡养了,就有权利得到老人的土地和房子,再有就是房子对应的宅基地只是有优先使用权,不符合规定就要让给其他人,房子或者拆掉,或者折价。你说的情况完全属于收回的范畴,你们愿意要,赶紧让村委会取消五保,自己赡养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