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开出发票确认收入可以吗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开出发票确认收入可以吗

严格来说是要按完工程度开发票,然后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并不是按照开票确认收入,而是跨期的建筑工程,在期末应根据工程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和是否收到钱或是否开具发票无关。工程完工进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按开票确认收入的方式予以默许,但并不代表不存在风险,此可谓建筑企业重大风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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