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提供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等材料原件才可申请检验提取的。
以江门市为例,依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至(六)、(十二)、(十三)项情形提取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原件。
职工购买住房,以自有资金全额付款且不申请住房贷款,可以在签订购房合同或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但已办理备案手续的,要提供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
未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且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全额发票、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的,要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全额发票、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
扩展资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要求规定:
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贷款发放后可以选择按年提取还贷、按月提取还贷或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三种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笔住房贷款的所有申请人应统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
2、职工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首次申请时可提取6个月的租金,以后每次提取的间隔为6个月,间隔期满后未提取的,可以在下一期累计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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