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为什么在中国不合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中国明确规定“安乐死”不合法的原因是: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安乐死(希腊语:Ευθανασ?α,英语:Euthanasia,eu意“好”、thanatos衍生自死神塔那托斯),有“好的死亡”或“无痛苦的死亡”的含意,是一种给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无痛楚、或更严谨而言“尽其量减小痛楚地”致死的行为或措施,一般用于在个别患者出现了无法医治的长期显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对病人造成极大的负担,不愿再受病痛折磨而采取的了结生命的措施,经过医生和病人双方同意后进行,为减轻痛苦而进行的提前死亡。中国的定义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中国大陆至今(2014年)尚未为之立法。 2011年1月,台湾地区通过《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修正案,安乐死立法迈出制度化的一步。依照该修正案,有意愿施行安乐死的病人,必须先由两名医生诊断为不可治愈的晚期病人,并且病人须自愿预先签署意愿书;若病人已处于昏迷状态,则在不违背病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最近亲属出具同意书,还必须获得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审查,通过审查后,医院可中止或撤出心肺复苏术,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法律依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皖司公(1989)018号《公证机关能否办理“安乐死”公证证明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能否为病人的“安乐死请求书”办理公证证明,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

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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