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物品丢失如何索赔

如题所述

1、快递丢失了快递公司这样赔偿:
(1)当事人让快递有保价的,按照快递保价额赔偿;快递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快递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2)没有保价的,按照收件人实际的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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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12-18
a)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x0d\x0ab)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x0d\x0ac)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x0d\x0a对于多数快递物品丢失的赔付纠纷来说,通常是没有进行过保价的。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然而,多数未保价的丢失快递物品的实际价格都远远超出了邮资的三倍,这就造成了多数此类纠纷得不到有效赔付。同时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既不容易证明,也不容易认定。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是支持以三倍邮资为上限的赔付金额的,其中的依据包括上述规定,也包括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即承运人收取的邮资仅为快递物品价格的百分之几,乃至于千分之几,而全额赔偿则显失公平,不利于快递业的发展。\x0d\x0a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少数案例中,法院支持了全额赔付快递物品的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称不知道快递包裹的中物品、数量、重量并不符合快递业的交易习惯,而且被告在快递单据背面明确注明有权检验承运的任何快递物品,而不检验承运的快递物品存在过错;另外,从被告出具曾给原告的丢失证明中,可以认定原告丢失的物品及数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但是,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于是,认定的标准又回到《邮政法》上。依据“公平原则”,每个法官都有其对“公平”价值判断,“公平”这样一个相对的概念,在尚无针对快递行业的专门规定和纠纷处理方法的当下,值得我们思考。\x0d\x0a为避免此类纠纷,消费者在快递物品时一定要详细阅读“快递须知”,在快递物品价值较高的情况下,如果认为货运单上条款不够明确,可以共同协商补充。同时应在快递单据上写清物品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以便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的证据。而最便捷有效的方法就是进行保价。那么在已经发生的纠纷中,作为快递企业一方,应有长远的眼光,关注企业的形象和以后的发展,而积极的赔付是对企业诚信的考验。因此,双方应当本着共同协商、互利共赢的态度,实现有效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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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5-30
1、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2、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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