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在同一继承制度中的份额一般应相等。在分配遗产时,有特殊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履行扶养义务或者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分配遗产时进一步分割。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应当分割遗产。如果继承人通过协商同意,就不一定是平等的。
法定继承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个人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位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人死亡前代表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行为,法定继承只能代替继承,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第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应当相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未尽到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配或者少分配份额。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