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愿意和劳务分公司签合同的怎么办?

如题所述

不愿意和劳务分公司签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该员工,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一、不愿意和劳务分公司签合同的怎么办?
单位可以直接辞退不签合同的劳动者或者是请每个不签合同的员工签署“自愿不签劳动合同确认书”和“不同意办理养老保险确认书”。这个签字是应付劳动部门检查的,但无法完全归避企业相关的责任。
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入职的员工,企业如果不想用工,可以发一个书面的要求限期签订书面合同的通知,让劳动者签收并保留证据,并且企业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罚则,如果他还是拒绝签订,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二)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不签合同的怎么办?
可以去劳动局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是直接去法院起诉公司。
申请劳动仲裁不会很久,一般45天,最迟60天。公司不与员工签合同是违法的,不买社保也是违法的,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也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
1、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处理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等的,劳动者是不能够随便辞职的,否则视为合同违约,如果确实想要辞职的,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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