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适用问题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虽然根据该条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了,但是施行后法律适用问题还需要明确,以便于法律人士能有一个同意的认识,避免适用混乱。在此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将民法典的具体适用情况给予权威性的解释。焦律师通过学习,就民法典的适用问题,作如下汇总:
一、一般规定
第一种情形: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二种情形: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下民法典实施前的纠纷例外情况:
      1、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
      2、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可以适用民法典。
      3、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4、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5、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第三种情形: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一)人格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5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担保物权
      1、2021年1月1日之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和第四百二十八条(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的规定。
      2、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十六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的规定。
(三)合同纠纷一般规定
      1、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2021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496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3、2021年1月1日之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565条第2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的规定。
      4、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580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第580条第2款: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的规定。
(四)继承纠纷
      1、2021年1月1日之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之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2、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1128条第二、三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3、2021年1月1日之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4、2021年1月1日之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的规定。
(五)侵权纠纷
      1、2021年1月1日之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2、2021年1月1日之前,因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规定。
      3、2021年1月1日之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
三、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
(一)合同纠纷
      1、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因2021年1月1日之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2021年1月1日之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四、和五、的相关规定。
      2、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2021年1月1日之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564条第2款: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3、2021年1月1日之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734条第2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734条第2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202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2021年1月1日之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2021年1月1日之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婚姻继承纠纷
      1、2021年1月1日之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1079条第5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2、被继承人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立有公证遗嘱,2021年1月1日之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第1142条第3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
      3、当事人以2021年1月1日之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第1052条第2款: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
(三)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2021年1月1日之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四、附则
      2021年1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民法典。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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