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司发局员工一年假期多少天假期

如题所述

索引号:
006953320/2019-00043
分类: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19-09-11
名称:
关于印发《区司法局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9-11
主题词:
关于印发《区司法局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请(休)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1 浏览次数:628

武江区司法局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
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规范请休假制度,严格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带薪休假类别及具体规定
(一) 年假
1.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凡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以上
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但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按年度计算,即从符合享受当年带薪休假条件的当天至当年底,计算当年可享受的休假天数。
3.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4.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5.工作人员年初做好休假计划,年休假申请人必须至少在拟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股室能提前做好人员和工作的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工作。
6.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情况: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7.制定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的规定。
(二)婚假
1.工作人员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计算为婚假假期天数。
2.制定依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三)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处理丧事假;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经批准也可以给假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年休假不计算为丧假假期天数。
(四) 探亲假
1.范围和对象:工作满一年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
2.时间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且需一次性休完。
3.制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五) 女性产假
1.正常产假:女性工作人员正常产假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顺产:98天+80天奖励假共178天的产假;剖腹产:98天+80天奖励假+30天剖腹产假共208天的产假。其中包含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
2.其他产假:一般女性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3.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性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个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哺乳假。哺乳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相关规定发放。
4.制定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六)生育看护假
1.范围和对象:工作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性工作人员享受15日的陪产假;计划内生育二孩,男性工作人员享受15日陪产假。其中包含双休日与国家法定节假日。
2.制定依据:《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二、签批程序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休假或请假均需提前登记和领取《武江区司法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及时报政工科统一留底备案。
(一)年假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带薪年休假管理。每年1月,结合个人意愿和工作安排制定当年单位全员休假计划,严格按计划落实。除住院外的病假和事假,凡达到或超过半天则列入公休假计算(扣除公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含法定节假日、周末值班),按规定安排补休。对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实行台账管理,原则上个人当年未休假天数不得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80%,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应说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交由政工科在台账上标注。次年初,政工科将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况在单位统一公示,并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详情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韶武人社〔2018〕51号)文执行。
(二)病假
1.病假凭医生证明,一天以内的须分管领导批准,超两天(含两天)须经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批准。
2.病假证明与请假审批表应及时报政工科备案留底。
3.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
1.正科级干部请(休)假参照《武江区正科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制度》执行。
2.副科级以下干部(含副科级)请(休)假,由局主要领导批准。
3.科员、事业编制人员请(休)假一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含两天)以上,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未能填写请假审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分管领导,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三、相关处理
对违反请(休)假制度或出现旷工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节假日值班、加班补休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通知》(韶武人社〔2018〕51号)文规定,机关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含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安排补休。
五、假期工资计发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作计发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9】217号文)和《关于机关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韶武人社【2015】32号文)等规定执行。
六、其他
本局合同人员休假参照以上规定,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劳务派遣公司相关休假和工资计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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