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无偿分配,村委会就可随意收回?认清5点保护自身权益

如题所述

近段时间,网上又有所谓的专家教授,绞尽脑汁对农民宅基地发难,说什么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所有土地的使用,都必须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同意。
还说农民宅基地是集体无偿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就可以无偿收回,还列举了可以收回宅基地的三种情况,包括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宅基地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建造房屋的,长期没有使用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者拒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等。
确实是,出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对宅基地管理越来越严格,也越来越正规,但并不是忽视农民宅基地权益,更不是对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想收回就收回。
这位专家教授不知道是不是专门从事农村土地研究和教学工作,一味强调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一再鼓动村集体收回农民宅基地,看来以下5个方面还没有认清楚。
一是没有认清宅基地使用权不受侵犯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这一点不用教授的一味说教,但专家也应当认识到,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神圣不可侵犯。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同时,该法规还明确了对于宅基地的“四个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如此明确的法律法规,该教授竟然无视,还能说出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收回宅基地的话来。
二是没有认清何为农户的宅基地“资格权”
当前,国家正在推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农户在使用权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项“资格权”。所谓“资格权”,就是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拥有取得、占有、使用、处置宅基地的“资格”,这个资格同样不容侵犯。
三是没有认清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按照教授所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宅基地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继承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者拒不缴纳宅基地使用费的”,村委会就可以强制收回,不知道这是那条法律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倒是有“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这么一条。
但只是说的“使用权”,宅基地还有一条权利,那就是“资格权”,这个资格不是想收回就收回的。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和宅基地,因此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国家都给予确权登记颁证确认合法,这类宅基地也是不能说收回就收回的。
四是没有认清国家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的决心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强和深化农民宅基地权益保障,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要“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使用上,农民不但可以对外出租、转让,而且可以用以用作家庭作坊、小型厂房、储物库房等,还可以开办民宿、养老、办公等经营性场所,这都是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
五是没有认清农民集体的性质
这位教授在文中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所有权实现的具体表现之一”。
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集体是所有村民的集体,不是村委会的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一是要经过村民同意,一般要经过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是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怎么能是村委会说收回就收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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