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立刑事案件如何撤案

如题所述

已立案的刑事案件的撤案方式为:如果由公安机关侦查,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批捕阶段,检察机关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后由公安机关撤案。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如果是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对于符合撤案条件的,自行决定撤销案件即可。

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撤案的,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根据犯罪事实的情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案件依法应由本机关管辖;

3、经审查案件来源材料,包括控告、检举、自首等,确实存在犯罪事实。

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流程如下: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2、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3、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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