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5年)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答案】:D
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的认定。 A项,贩卖毒品罪以出卖毒品行为作为着手,订购毒品的行为是出卖行为的预备,在尚未获得毒品的时候就失败的,因为没有出现贩卖毒品罪的着手,成立此罪预备,不成立未遂。
B项,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说,即行为人收受了财物,包括收受了支票、信用卡等随时可以兑现的金融票证。对财物的支配性是此罪既遂的根本性特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了现金支票,同时控制了支票的兑现,成立受贿罪既遂,至于事实上是否兑现不是此罪既遂的内容。
C项,行贿罪的既遂标准为将财物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即使第二天又被退回,既遂也在第一天出现,既遂实现后不会再退回到未遂。
D项,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受骗人交付财物,行为人或者行为人计划中的第三人收受财物,即也采取控制说——犯罪人控制财物。受骗人将现金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犯罪人并未控制财物,所以不能成立既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却因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只满足未遂的条件。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