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强险中的抢救费用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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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18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先行垫付必须支出的抢救费用:
第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二、
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第三、交通事故是由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
上述情形被保险机动车有责任时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一万元,被保险机动车辆无责时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一千元,保险公司在垫付了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抢救费用以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另外,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上述情形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有向受害人赔偿的义务,并不能因此而免除赔偿,但在向受害人赔偿后,有权向侵人追偿。
2、《侵权责任法》第52条,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窃、抢劫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有先行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但可向侵权人追偿。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3、《交强险条例》24条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由救助基金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
第一、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二、肇事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第三、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车辆逃逸的;
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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