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迪厄论述的惯习与吉登斯论述的实践意识有何区别和联系

如题所述

布迪厄:实践理论
布迪厄在《实践感》中开篇明义:“在人为地造成社会科学分裂的所有对立之中,最基本、也最具破坏性的是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2] (p37)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二元对立,其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结构与行动的对立。布迪厄在反对主客观二元对立的同时,针对结构与行动的矛盾,他创立了实践理论来克服这种对立。布迪厄的实践理论试图通过实践、场域、惯习等概念及其之间的相互运作的关系来超越传统的结构与行动理论,为该理论注入了新的活力,有效地克服了这种对立。
布迪厄为了超越二元困境,彻底克服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特意使用了区别于结构主义与符号互动论等流派的词汇,经过重新定义,布迪厄赋予它们以“布迪厄”风格的新的意义。区别于传统的“结构”、“行动”等概念,布迪厄对应地使用了“场域”、“实践”、“惯习”等概念来取代之。那么,布迪厄的结构与行动的关系如何,惯习又有何用呢?在了解这些之前,必须先理解这些基本概念。
场域:行动者的一切行动,其所拥有的惯习、资本等等,都是在一定的场域中进行的。那么何谓场域呢?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架。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依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有关的专门利益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和潜在的处境,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3](p133-134)场域作为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其与传统的“结构”的最大区别便在于,场域是一个社会关系网络,而不是实体系统,“场域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是在某一个社会空间中,由特定的行动者相互关系网络所表现的各种社会力量和因素的综合体。”[4] (p139)这些社会力量包括处于不同地位、不同立场的行动者所拥有的社会地位、社会资本、权力、惯习,这些力量的张力以及之间的斗争促使场域不断的变化。场域的这种“行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网络”的性质就决定了场域是由一个个活生生的因素构成,场域中的力量对比与变化使得场域并不是一中静态的、固定不变的“社会结构”。同时,正是这种社会力量性质的不同,使得场域的性质不同,由此产生经济场域、政治场域、文学场域等各种场域,各个场域具有自己的运作逻辑,并且每个场域的逻辑具有不可化约性。因此,在布迪厄看来,仅仅谈论结构是无意义的。
惯习:布迪厄为了克服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的矛盾,超越主客观二元对立,他主要从提倡反思社会学、关系主义方法论和“惯习”两方面入手。“布迪厄为超越主客观二元对立所做的另一项努力,就是提出一个旨在消解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分歧的概念——惯习。布迪厄在许多场合曾多次提及“惯习”概念的这一战略性课题。他指出,惯习概念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克服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其统一。”[5] 在布迪厄处,惯习是联系结构与行动之间的关系纽带,布迪厄用惯习这一概念把结构主义、功能主义等强调结构、约束的客观主义流派与解释学、符号互动论等关注理解、目的的主观主义流派巧妙地结合在一起。
惯习,Habitus,又译作“生存心态” [1]。惯习原是一个拉丁词,在布迪厄之前已被许多学者使用过,但布迪厄赋予了“惯习”以新的意义。惯习,“一方面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在个人意识中内化了的社会行为的影响的总结果。它是一种先验的前反思模式,是已经沉淀成生存心态的、长期反复的个人和群体特定行为方式,是已经构成内在的心态结构的生存经验,是思维和行为模式的、具有持久效用的秉性系统。但另一方面,这种来自长期的经验因素,一旦经历一定的历史时期的沉淀,并内在化于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群和个人的意识内部之后,Habitus便自然地去指挥和调动个人和群体的行动方向,赋予各种社会行为以特定的意义。因此,生存心态成为了人的社会行为、生存方式、生活风尚、行为规则、策略等实际表现及其精神方面的总根源。”[6] (p115-116)布迪厄的惯习概念,是结构化与建构化的统一,惯习受到结构的制约与影响,但同时它本身一经形成便具有“某种强有力的生成机制”。对于我们来说,理解布迪厄的惯习必须兼顾两个方面:惯习是各种社会结构的向内被结构化的主观化过程,是个人历史经验的产物,是一种体现在“人身上的历史”,它是一种性情倾向、秉性系统;另一方面,惯习是已经形成的主观思想心态向外结构化的客观化过程,“惯习营造了品位、语言、穿着、仪表和其它反应的综合品质”[7] (p175),这种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动的方向。惯习具有开放性、能动性,在布迪厄看来,惯习是一种生成性的结构。布迪厄指出,惯习“是一个开放的性情系统,不断随经验而变,从而在这些这些经验的影响下不断的强化,或者调整自己的结构,它是稳定持久的,但不是永远不变。”[8] (p178) 总之,布迪厄对惯习的再定义中惯习既有客观主义的约束性,又包含有主观主义的能动性。
实践:布迪厄意义上的实践并不是指践行理论的实践,而是行动者进行的日常的实际行动。布迪厄本人并没有给实践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通过概括实践的特性来解释实践。布迪厄把时间引入到实践之中,他强调实践具有紧迫性。布迪厄认为,实践就是游戏,是一种实践感。在行动者实践过程,实践总是在当下一个短暂的时间内做出选择,行动者不可能按照理论的可能性作出选择,而必须从场域中的实际出发,因此行动者不可能随心所欲地行动。那么,行动者是如何在场域中“实践”的?布迪厄认为,行动者在实践中遵循的原则不是规则,而是策略 [2]。策略是实践之源。行动者并不是机械地适应场域的,而是按照自己在历史经验上形成的惯习基础上,以及自己对情景的把握形成的策略从容地应对。布迪厄在这里的策略,类似于哈耶克的介于“理性与行动之间”的性能,并不需要行动者刻意地去应对,因此实践不是机械的,同时,行动者又不是完全凭主观行动,而是综合了惯习、场域等各种因素的理性的行动。
布迪厄超越结构与行动的矛盾,首先就体现在布迪厄对“场域”、“惯习”、“实践”这些概念的重新定义上。“布迪厄和吉登斯在论述社会结构与行动的关系时,始终都要打破传统社会理论对于两者的二元论观点和方法。在这方面,布迪厄所提出的‘场域’、‘社会制约性条件’、‘生存心态’(惯习)、‘资本’和‘权力’等基本概念,就是为了阐述传统二元化的‘社会结构’和‘行动’概念的无效性,揭露传统二元化的‘社会结构’与‘行动’概念脱离行动者社会实践的逻辑化约主义的本质,揭露两者在相互对立和统一的虚假性。”[9] (p141)在布迪厄看来,不是要研究社会结构、行动,而是要探讨社会生活中不同场域的运作逻辑,以及其中的行动者所呈现出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结构。
布迪厄的这种努力还体现在场域、惯习、以及实践之间的互动上。
结构,在布迪厄的概念中,指的是一个个的场域,它作用于个人与集体之后,个人或集体形成一种与该结构相适应的惯习,惯习将客观结构内在化,使得即便是个人也具有社会结构的特性,因此,惯习具是主观性的,又是客观性的。于此,惯习并不是一种行动,而是指导行动的“前结构” [3],“这种前结构,一方面是作为行动中的意识结构,成为行动的动机和规划方案,指导着行动的始终;另一方面,它又作为一种预先模态化的行动模式,规定了行动者的行动方式及其风格。在这个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生存心态,就有什么样的行动目标、风格和模式。”[10] (p119)在布迪厄处,惯习是“一个具有‘被形塑的结构(客观结构→惯习)’与‘形塑的结构(惯习→实践=惯习行动)’双重含义的概念。”[11]惯习以一种既被结构所制约,又不断产生新的结构的作用把结构与行动结合起来,既避免了客观主义的能动性缺失,又弥补了主观主义的约束性,结构与行动在布迪厄这里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结构对行动是结构性的,行动对结构是建构性的,二者相互作用。因此,高宣扬在《布迪厄的社会理论》中的自序中写道:在生存心态的概念中,典型地表现了布迪厄将主观与客观共时运作的复杂互动状态加以活灵活现地呈现出来的尝试,是他的“建构的结构主义”或“结构的建构主义”理论的特征的集中表现。
布迪厄认为,实践就是惯习、资本和场域相互作用的产物,他提出了一个实践公式:惯习ⅹ资本+场域=实践行动者在进入场域中,即受到场域的限制。但与此同时,行动者也具有惯习等主观精神力量,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其所掌握的资本、权力而实践。所以说,实践亦是集结构与行动于一体的双重运动。
吉登斯:结构二重性
“吉登斯的问题源起于社会学的经典问题,即霍布斯所提出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在当代欧陆社会学界它是以行动和结构的关系表现出来的。”[12] 吉登斯对传统社会学把社会系统(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割裂很是不满,他认为,在生活世界中社会系统与个体行动是非常自然地联系在一起并形成互动的。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中指出,“解释社会学‘强行动弱结构’,它们把人看作有目的的能动者,而且有很多理由解释他们所做的一切,但是他们几乎没有什么方法来应对功能主义和结构方法中相当重要的问题——强制性问题、权利问题和大规模的社会组织问题等。另一方面,第二种方法虽然‘强结构’,可是又‘弱行动’。行动者被看作惰性的、无能的——更像是外在力量的玩偶而非他自己。” [13] (p52-53)针对社会学中的结构与行动对立理论,在吉登斯的代表性著作《社会的构成》中,吉登斯认为:“如果说,各种解释学的确以主体的某种霸主地位作为自身的基础,那么功能主义和结构主义所提倡的,则是社会客体的某种霸主地位。我之所以要提出结构化理论,其基本目标之一就在于宣告这些建立霸主机制的努力的破产。”[14] (p61)为了克服这种对立,吉登斯提出了“结构二重性”,以实现对结构与行动的超越与统一。
1.行动者、行动
吉登斯对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综合首先表现在他对“行动”、行动者的重新解释,提出了新的行动理论。在吉登斯的概念里,行动及其行动者都是能动性的,行动过程是“充满技能的行动过程,而不是一系列机械过程”,行动者具有反思性的监控能力。在此基础上,吉登斯提出了行动者分层模式,包括三个主要的方面:第一,行动者对行动具有反思性监控,他们留意、计算行为的结果,以便能够了解自己在其中的社会环境,行动者通过反思性监控,他们对自己所做的事情和结果都有相当的了解,。第二,行动的理性化过程,是指行动者对自身活动的根据始终保持“理性的理解”,这就意味着行动者具备了处理问题的“资格能力”。第三,行动的动机激发的过程,吉登斯指出理由是行动的根据,而动机指的是激发这一行动的需要。吉登斯认为他的行动分层模式将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理性化及动机的激发过程视作根植于行动中的一系列过程,他将行动视作一种持续不断的流,是一种过程。总之吉登斯认为“不应该将行动看作是分散的实体,如理性、动机、意图等,它不是互不联系的单一的行动的总和,而是一种不间断的行动流,一个我们不断加以监控和理性化的过程。” [15]
在此基础上,吉登斯指出,人的有目的的行动可能产生预期之外的意外后果,而这些后果又构成了行动的未被认识到的条件。因此,行动受到未被意识到的条件的约束,显然,仅仅从动机、意图去解释行动,是片面的。下面是吉登斯的行动者分层模式的简图:
2.结构二重性
吉登斯克服结构与行动的努力主要体现在结构二重性上。结构二重性指的是行动者利用结构,并且在利用结构的特质是改变或在生产了这个结构。
吉登斯思想中的结构与以往结构主义、功能主义、解释学等流派的结构含义不同,在吉登斯看来,结构并非是人的行动的外在之物,而是人们行动可以利用的“规则”(rules)和“资源”(resource)。正是使用规则和资源,行动者在空间和时间中维持和再生产了结构。规则是指行为的规范,它可以为行动者提供相关的方法论与技术,被行动者策略地利用。在吉登斯看来,规则并不仅仅是对行动的限制,它同时也是一种建构性的因素。“吉登斯观点的要点在于规则是行动者‘知识能力’的一部分。”[16] (p171) 规则并不外在于行动者及行动过程,它并非仅仅是约束性的,规则也可以被行动者利用,为行动服务。资源分为权威性资源和配置性资源,吉登斯认为,行动者在利用资源时,他们实际上是拥有了权力,他们动用权力改变他人的行为,从而行动者具有改变社会结构的能力。“这样,吉登斯把社会结构看作是被行动者所用的东西,而不是到处挤压行动者的外在事实……与列维•æ–¯ç‰¹åŠ³æ–¯åŠå…¶ä»–的结构主义思想家所说的不同,结构不适一个神秘的符号系统,也不是如同布劳及其他宏观主义思想家所说的那样是一个施加于行动者身上的决定性尺度和外在约束。在吉登斯概念中,社会结构充满了转化性和灵活性,它是行动者在具体情境中的‘一部分’,是被他们用来在时空之中创造社会关系的模式。”[17] (p173)
布迪厄与吉登斯克服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的比较
布迪厄超越结构与行动采取的措施之一是“惯习”,即结构产生惯习,惯习生成行动,进而生成结构。惯习既体现了结构对行动的约束性,又体现了行动对结构的生成性、建构性,实现了结构与行动的结合。布迪厄的惯习是结构与行动的中介,惯习不是结构,并不内在于行动者及行动,而是二者之间的桥梁。

同时,为了克服结构与行动二元对立,布迪厄还从场域、实践等入手。布迪厄认为各个场域之间逻辑运作的不可化约性决定了传统的“社会结构”的无效性。而处于一定场域中的实践又通过各种客观力量与主观惯习的综合利用而作用于场域的双向性,从而解决了结构与行动的二元对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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