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允许双重国籍吗

开两会的时候 有代表提议允许
现在有这方面的消息了吗

1.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

2.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扩展资料: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中国的《国籍法》中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如果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

国籍种类

即因自然人的出生而取得某国国籍。有的国家采用血统主义,即当事人以其父母的国籍为国籍;有的国家采出生地主义,即自然人具有其出生地国的国籍。

血统主义

血统主义又有双系血统主义(自然人出生时,须其父母双方均为本国公民,其子女方取得本国国籍)与单系血统主义之分。

出生地主义

出生地主义中,对出生地的认定标准也不同。比如,依英国法,凡出生在英国商船上的人,均为英国公民,而不论其出生时,该商船位于什么地方;而美国认为,在美国领海内的商船上出生的人,取得美国国籍。

如果一艘英国商船停泊在美国港口,则在该船上出生的人即同时具有英美两国国籍。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出现四重国籍。

归化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养而取得一国国籍。

领土变更

一是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发生国籍变更时,如果所涉国家对于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不同,也会出现双重国籍与无国籍的现象。

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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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07

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入外籍必须注销中国户口,网友:走好不送!

第2个回答  2018-06-14

1.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

2.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1)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

(2)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

(3)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拓展资料: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拥有两个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也就是拥有两个国家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又在另一个国家再一次通过该国的法律获得该国国籍,就被视为拥有双重国籍。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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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8-0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国不允许双重国籍。

1、中国的《国籍法》中明令规定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如果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

2、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的态度是:坚持一人一国籍,不允许任何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尊重本人意愿,不强制或违背本人意愿选择国籍。如果中国公民在他国获得他国国籍,则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国籍。但有必要时可以恢复中国国籍。

3、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美国(默许)、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

拓展内容:

中国政府处理双重国籍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一人一个国籍,不承认双重国籍;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选择了中国国籍的华侨,应当遵守所在国的法律、风俗习惯,同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不参加当地的政治活动,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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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8-05-31

1950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总理明确提出了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并且在1953年与印尼签定了关于双重国籍公民选择国籍的相关事项协定。在今年召开的两会上,更是明文规定,参加两会要员均不允许持有两重国籍人士参与。

中国的《国籍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拓展资料

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由来

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荷兰政府于 1907年修订并颁布了《国籍法》,采取出生地主义来确定它的籍民。如其第13条规定:“称帝国之居民者,谓在帝国或其殖民地领地,连续居住18个月以上,现在继续居住该地之人。”

而清政府于宣统元年闰二月初七,即1909年3月18日颁布了第一部中国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这一国籍法是以血统主义为原则,对脱离中国籍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在《大清国籍条例》的实施细则中更是特别强调:“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

这显然是与荷、英等国的出生地主义针锋相对的做法。清政府以此一国籍法在中荷关于领事条约的谈判和对华侨国籍主张的争执中取得了一定的外交主动,但随后荷印殖民政府专门制定了坚持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的《荷属东印度籍民条例》。由此,印度尼西亚华侨“双重国籍”的问题便首先凸显出来。

9世纪下半叶,出生地主义已在西方国家的国籍立法中开始占据优势。国际法学会在1895年的剑桥会议和 1896年的威尼斯会议上确立了国籍立法应以出生地主义为主导的立法原则,这无疑是与西方列强殖民扩张的背景相一致的。

然而,此时的清王朝虽已由“朝贡体系”被逐渐纳入到“条约体系”,但在其仿效、移植近代西方立法的“修律”高潮中,所制定的却是与《荷兰国国籍及居住条例》针锋相对的血统主义国籍法。这其中无疑有与列强争夺华侨的因素;

也因为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封建宗法观念,同时还是清政府在江河日下的被动形势下,不甘“天朝上国”的衰亡,对其大国地位的一种抗争性宣示;更是面对列强挑战,中国民族主义意识的本能反映和表现。

由于中国历代政府都是以血统关系来定国籍,即只要父母一方是中国籍,不管是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出生的子女都具有中国国籍。而居住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按当地政府法律则是以其出生地来定国籍。

因此海外华侨长期以来既有所在国的国籍,又同时保留有中国国籍,是具有双重国籍的人。新中国建立初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居住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有1000多万人,他们中约有80%是在当地出生的第二代或第三代华侨。

在东南亚各国未独立时,侨居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与所在国人民一样,遭受资本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压迫与剥削,根本没有民族权利。所谓的双重国籍,实际上只是形式,因此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并不为人们所重视。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南亚的各国人民相继摆脱了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统治,获得了民族独立。

这些国家独立后,不论从维护本国的主权、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方面考虑,还是在国内进行公民投票选举等问题上,都牵涉到本国为数众多的华侨的国籍问题,因此所在国华侨同时拥有的双重国籍就成了很敏感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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