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地铁人员形式检查权的法律法规依据

楼上说的没错但是,因安检涉及到对乘客的身体、物品等的检查,这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我国的搜查权。比如说,检查物品,则仅限于对摆放于表面上的目标物进行查看、复制,不允许翻看、查找。现实中,地铁安检人员却要求乘客自己打开包裹或自行打开包裹翻看包裹中的物品,这样的行为则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搜查”。搜查,专指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搜查物品,则包括翻看、查找包裹内物品的行为。因搜查行为牵涉到乘客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各种权利,为此,搜索必须依法进行。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搜索行为,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无权制定。
结合地铁安检情况,《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是由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是各市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已经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应当归于无效。那么,因该两个依据无效,作为行使安检权利的长轨公司,若“检查”乘客的身体、包裹内在内容的,则无疑属于非法搜查(“检查”乘客包裹,仅检查外表的,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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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3-07
地铁是由地铁运营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的,地铁安检的法律依据:由建设部发布并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第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应当责令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地铁运营单位有对乘客的安全检查权,地铁乘客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安全检查,包括遵守地铁公司制定的安检流程,比如包裹通过X光机进行初检,初检有嫌疑的接受手检,如果乘客坚持不配合检查,那么地铁运营方有权拒绝搭乘该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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