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越南自卫战退伍老兵的政策

我的父亲是一位越南自卫战退伍的老兵,曾立过战功三等功,6级战残.
请问政府有什么政策对待这些为祖国做出贡献的人

民发〔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å¹´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 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å¹´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800元;1937å¹´7月7日至1945å¹´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440元;1945å¹´9月3日至1949å¹´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2006年6月16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14560
因公 14040
因病 13570
二级 因战 13100
因公 12480
因病 11960
三级 因战 11650
因公 10920
因病 10140
四级 因战 9470
因公 8580
因病 7800
五级 因战 7280
因公 6550
因病 5930
六级 因战 5820
因公 5460
因病 4680
七级 因战 4350
因公 3880
八级 因战 2880
因公 2480
九级 因战 2180
因公 1870
十级 因战 1460
因公 125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4980 4620 4260
农村 3120 2940 2760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1400 10200 3360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11-13
有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
不同的省市根据经济情况不同会有不同的标准
具体情况可以带民政部门咨询

为切实保障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下简称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二、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残疾军人医疗补助是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残疾军人的补充医疗保障。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残疾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医疗补助资金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列帐。
四、残疾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按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和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管理,防止浪费。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民政部门要严格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统一办理相关人员的参保、缴费等手续,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军人,基层民政部门要对其就医等给予协助。
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并商财政、民政部门解决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有关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当地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财政要帮助解决,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及残疾军人人数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军人的医疗待遇。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