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补偿各省都有自己的具体实施细则,但是依据法条的理解,2010年的工伤之后继续在原单位上班,相隔四年之后自己辞职是不符合上述法条中第二款的规定的。
然后你所说的工龄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经济补偿,你的情况不属于其中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