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5-24
应该是犯罪中止
彭某的行为应属于重复侵害行为 重复侵害行为指犯罪分子持用一次即可发生犯罪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在他认为自己还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达到预期危害结果的时候,却自己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重复侵害行为,从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上看,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重复侵害行为行为人认为自己还能够继续犯罪并可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更不是因为客观条件放弃犯罪。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
其次,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上看,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重复侵害行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并不是发生在犯罪结束之后。现实当中,侵害行为可以是单独一个动作,也可以是连续的动作,重复侵害行为是连续的动作,这些连续的动作构成一个整体行为。放弃侵害行为本身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继续实行的侵害条件。
再次, 我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构成,例如,本案当中若彭某害怕受到罪行败漏,而自动放弃再次射击的机会,从而中止犯罪,仍然成立犯罪的自动中止。
当然了目前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有争议性质的,法学家各有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你是参加某个考试的话(例如司考)那还是照答案来分析吧!
另一种观点是彭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彭某的枪杀行为已经实施,但是由于客观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李某向徐某开枪射击的时候完全可能达到犯罪目的,在其第一次射击的时候彭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更谈不上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应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