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是一个充满青春与骄傲的名字,因为我们承担着世界的明天,大学生活本应该是丰富且缤纷的,我们都期待可以在大学的几年中尽情地飞翔,充实自己,锻造自己。
而在生活中,却也时有大学生权益被侵犯或受损害的事情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深思考。的确,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大学生,我们接受的是最好的教育,我们站在时代与新思想发展的前沿,应该说我们看事情要比同龄人深刻与透彻得多。但是很多时候不少大学生有着很强烈的理想化思想,毕竟接触社会不多,经历的事情也不够多,他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符合他们理想的世界,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很多时候他们会忽视社会的众多阴暗面,而致使他们的权益受损害,在很多大学生的实践和就业过程中就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他们缺乏一种保护自己的思想而现在的大多数高校都通过成立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且把维护学生权益当作组织建设的一部分来重视;在学生方面,很多学校通过开展"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讲座以及一些常识的宣传来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当代大学生究竟存在着哪些方面的权益呢?
首先,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而除此之外,大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他们还享有一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与社会、与学校之间的权益。当今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社会实践以及创业中的权益受损;二、在学校里的权益受损,包括与校方的摩擦;三、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有关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权益受损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大学生自己的因素。在前段时间的一期《中国青年报》上,就有有关几名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报道。讲的是中央财大经济学系的几名大二学生利用暑期的时间去一家私企打工,不但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他们想通过暑期的时间去打工,一方面充实自己,一方面也可以赚点零花钱。当他们被告知一家公司肯雇佣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兴高采烈地去了,在事先他们根本就没有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更不用说是合同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打工的过程中,这家公司并没有按照他们事先所说好的来执行,他们的工作时间超出了他们原先所定的时间,工作量也比原先所说的要大得多,这样不说,在打工结束之后,他们并没有获得他们所该得的报酬。而几个大学生在与公司理论几句没有结果之后就没有再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他们正当的权益,他们不知道该找谁,该怎么做,事情就不了了之,而之后也不知是媒体如何得知才报导了这样的事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首先是学生方面的问题,他们涉世不深,考虑不周,他们把这个社会理想化了,而没有想到社会复杂的一面,他们不懂得保护自己,而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不懂得用有效的手段或借助一定的途径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有些企业或组织正是利用当代大学生这样的一种心理,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而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是一大问题。大学生创业,已成为时代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更多的人在议论着当代大学生身上的创新意识和勇于实践的精神。却少有人注意到,风景线背后?阴影":有的大学生在转让知识成果时,由于不了解自己成果值多少钱,结果成果低价被人买走;也有的大学生在创办公司时,违法违规,甚至被勒令停业;也有的大学生在与社会企业合作时,受骗上当…… 勇于创新的精神和深厚的知识基础,是大学生创业的优势,但与在商海沉浮多年、深沉老练的老板们相比,这些还不够,创业学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当然,对于这种种现象,我们要制止它们的发生,但是有些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所以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做的首先便是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毕竟是要人去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来适应人的,所以作为大学生,要在思想意识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有的职责
针对上面所说的第二个方面的大学生权益受损现象,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大学生的绝大多数时间是生活在学校里的。就大学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生活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并且学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而在中国高校中,学生权益损害主要体现在乱收费方面,时下,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民办高校收费不当,据报道,湖北一个百万人口城市教育系统每年从学生手中的乱收费高达600多万元之巨。学生作为消费者,在学校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国务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学生消费者以明确的法律保护,避免部门条例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架,尽量不让损害学生消费权益的行为有法律空子可钻。二、实施学校收费明白卡制度,即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由收取人在卡上签名,并出具收费凭证,以防止部分学校和教师逃避工商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三、建立反应迅速的学生消费者举报系统,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四、加大对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作案的当事人。
对于社会的要求
有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也是当今大学生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业应该说是大学生最关注的事情,毕竟苦读四年,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为了就业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不少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事情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职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杂志社应聘,刚一见面单位就告知,如想签订协议书则需要缴纳1万元押金。小徐觉得单位的要求实在是不可理解,"如果以后我违约的话,缴纳违约金合情合理,可现在还没上岗,没有从单位拿一分钱就要先交一笔巨?。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李国忠对此则是司空见惯:"如今,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太普遍了!"去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生黄某到已签订协议的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不料单位提出,为防止毕业生随意跳槽,如要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某必须先缴纳上岗押金1.5万元,5年内若不发生变故将予以退还。否则黄某将不得不另寻他职。"她觉得单位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学校寻求帮助。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后,她去了另一家单位,并向该公司交纳了违约金?李国忠说。李国忠拥有9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他介绍说,缴纳抵押金、风险? 鸬南窒笥衫匆丫茫 饧改暝虺噬仙 魇啤>堇罟 夜兰疲 蟊弦瞪 赡缮细谘航鸬恼衅傅ノ挥?成以上,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对于收取上岗押金,招聘方也说是迫不得已。但是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基础,招聘方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得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至今也未听说任何一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上述费用而受到法律制? 茫 布 儆斜弦瞪 擞梅 晌淦鞅;ぷ约旱娜ㄒ?分析其中原因,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是敢怒不敢言。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于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和缺乏规范,大家便感觉理所当然了"。在这个问题上,供需双方的行为都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让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对择业的毕业生,学生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自己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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