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吗

如题所述

裁定驳回起诉可以再次起诉。但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除外,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再次起诉具体条件如下:
1、上一次诉讼未结案:当事人在上一次诉讼中,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未被执行或者未作出终局性判决,即不存在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
2、确有新的事实、证据:再次起诉时,当事人应当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这些事实和证据在上一次诉讼中不存在或者未被发现;
3、诉讼请求不同:再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与上一次诉讼中的请求不同,即请求的对象、范围或者方式等发生了变化。
综上所述,再次起诉是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起上诉,但是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或者维持原判决后,当事人不服该二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提起再次诉讼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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