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者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庭和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范围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监督)
根据《宪法》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分为:
(一)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三)专门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五)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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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一审管辖权,审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外的所有一审案件;②庭外处理权,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案件;③调解指导权,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指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三级。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即省、自治区辖市,不设市的地区、自治州,中央直辖市内亦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白治区和中央直辖市行政区。
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行政区。
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自治区与县之间的行政区,即省、自治区辖市,不设市的地区、自治州,中央直辖市内亦设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在省、白治区和中央直辖市行政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