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陕西省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陕西省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公安厅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陕高法发〔1998〕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
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如下: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关中地区(西安、宝
鸡、咸阳、渭南、铜川) 以一千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八百
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关中地区以一万元为
起点;陕南、陕北以八千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关中地区以五万
元为起点;陕南、陕北以四万元为起点。
本规定自 1998年 5月 15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