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这一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因为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其职权在《共同纲领》中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中央人民政府只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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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织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之。
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选任之。在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之下,设秘书处。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条例,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之。
在中心城市、重要地区及省会,经中国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决议,得设立中国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为该地方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协商并保证实行决议的机关。
1949年十月至1954年九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利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这一时期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因为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没有召开,其职权在《共同纲领》中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中央人民政府只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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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我们在治国理政时在人民内部各方面进行广泛商量。
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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