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的催收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有影响吗

如题所述

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权的,对担保人无效,债权人要向担保人主张债权,对担保人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担保的方式

1、保证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时,可以把第三人约定为保证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通过把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抵押物处理之后获得财产用于偿还债权,还有剩余部分的,可向债务人返还。

3、质押

质押与抵押的行为有共同的地方,质押大多是动产,例如古董、手机。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适用,而抵押则是仍交由债务人使用。不仅仅只能质押动产,就连股份和支票等权利也可以质押。

4、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把留置物扣留在债权人处,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可以拿现金或者是财产进行置换留置物,没有置换的,留置物可交由债权人保管。例如洗车点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5、定金

定金也是作为担保债权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发生在合同中。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可以约定定金。合同顺利履行时,可以当作部分价款。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需要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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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1-13

此问题涉及到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对于一般保证,《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由此可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但对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却未做出“中断”的规定,这是基于严格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缘故。

由于在一般保证中,一般保证人具备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时,保证人尚不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如果不让保证期间中断,则等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诉求时,保证期间可能早已届满,对债权人不公平。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当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保证人与债务人实际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只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提出主张,保证期间也就完成了使命,进而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没有“中断”的必要性。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6条第1款明确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此,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仅仅向债权人提出主张,并不发生对保证人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还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主张,否则,保证期间一过,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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