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文
一、概述
本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该条例详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以下是具体解释:
二、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外,所有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规、行政决策、公共服务、行政监管等方面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其中,政府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各类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信息公开前需要进行审查,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政府应当及时回应并提供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未及时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等,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简要解释,该条例的实施有助于推进政府治理的透明化,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和监督。通过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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