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留山最新政策法规解读

如题所述

农村自留山的最新政策法规解读如下: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的自留地、自留山以及自留草场都属于集体所有。集体成员仅享有使用权,不得将自留地作为遗产继承。此外,自留地只能由集体成员使用,不得随意转让。
2. 国家保护农村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的经营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得侵占。自留地同样需要进行土地确权。对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并入承包地的自留地(含自留山),应一并计算承包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未列入承包地的自留地(自留山)应按实际地块数量、面积、边界和位置进行登记,并征求村民意见,可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确权,但在相关证书上需注明“自留地”。
综上所述,尽管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但集体成员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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