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有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对于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观点。首先代位权诉讼是一个诉,具有一个讼诉标的以及明确的诉的要素。第一种情况,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后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时由于已存在对债权人债权一个肯定的判决,它就成为代位权诉讼要件中一个已知条件而无需在代位权诉讼中再证明而已。因为代位权诉讼的受理要件和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在表述上虽然一样,但要求程度并不相同。法律既然规定了代位权,只要满足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就应该受理。鉴于两个诉讼的复杂关系同时审理是绝不合适的。关于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有什么关系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代位权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谓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对于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的关系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代位权诉讼应在一个诉中解决,不应在两个诉中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次债务人其中的一个来起诉。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对债务人诉讼是两个独立的诉讼。在实践中甚至还有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诉讼。
首先代位权诉讼是一个诉,具有一个讼诉标的以及明确的诉的要素。在实际生活中正常的情况应该是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并胜诉,但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于是债务人起诉次债务人以便增加自己的财产来履行债务。可我们不能强制债务人起诉却又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才创设了债权人代位权。同时也造成了代位权诉讼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的关系可以有很多种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债权人起诉债务人胜诉后又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这时由于已存在对债权人债权一个肯定的判决,它就成为代位权诉讼要件中一个已知条件而无需在代位权诉讼中再证明而已。但这并不是有些人认为的“只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能提起代位诉讼。”因为代位权诉讼的受理要件和代位权行使的实质要件在表述上虽然一样,但要求程度并不相同。可以说一个是形式审查,一个是实质审查。但这种情况下确实存在一个问题,即当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也胜诉后,债权人可以依据债权判决申请对债务人执行又可以依据代位权判决申请对次债务人执行。抑或对债务人的执行已经在进行中这时债权人又申请对次债务人执行。笔者认为这只是判决中执行部分的冲突,而不是判决之间相互矛盾。所以,并不存在谁被消灭或谁被替代的问题,只需告知债权人只能从中选择一个来执行。而这时债权人没道理选择债务人来执行,于是整个情况就转化为中止或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只执行次债务人。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直接起诉次债务人。法律既然规定了代位权,只要满足代位权诉讼的要件就应该受理。这时审理过程中,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作为代位权行使实质要件中一个未知条件而必须加以证明。只是这个证明比其他要件的证明要复杂的多,复杂到把它抽出来就是个独立诉讼,但在这之中它决不是另一个独立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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