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章 服务管理

如题所述

上海市养老机构在服务管理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养老服务合同是关键一环(第十七条)。机构需与老年人或其家属签订合同,内容涵盖双方基本信息(姓名和地址)、服务内容(如护理等级和方式)、费用(包括标准和支付方式)、服务期限、合同变更与终止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详细条款。


其次,养老机构需根据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提供分级护理和膳食配置(第十八条)。他们需要为每位老人制定营养平衡的食谱,确保膳食符合老年人口味且分开制作和供应。


保健服务同样重要(第十九条),机构需为入住老人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并预防疾病。传染病患者将得到及时隔离,康复活动也应考虑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


卫生消毒和环境卫生(第二十条)不容忽视,养老机构需有严格的消毒制度,确保老人的餐具、被褥和衣物干净卫生。


文化体育活动(第二十一条)是丰富老年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需配置适合的设施并组织各类有益身心的活动。


夜间监护是夜间值班制度的核心(第二十二条),确保老人在夜晚的安全和舒适。


在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机构收费由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决定,营利性机构则自主定价或遵循政府指导(第二十三条)。机构需公开服务收费明细。


最后,如果养老机构打算改变房屋或场地的使用性质,必须在市或区、县民政局同意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第二十四条)。


扩展资料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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