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怎么办?

如题所述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与案件本身有关的话语,口供分为多种情况,一是孤立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都不具有法律效应;二是查证属实的口供具有着证据效力,即依法获取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非法获取的口供,即使经过查证后属实,也不应该承认其证据的效力。但这种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屈打成招”的口供完全不具有效力,而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还是此案在着争议的。

口供虽然不是定案的唯一证据,但有着重要的意义,警察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审查,了解到案件的过程,对案件的处理有着推进作用,但也存在翻供的可能,这时就需要对两次或者多次口供进行对比,了解其心理因素并从中发现蛛丝马迹,寻找到案件线索。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应当提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重要证据进行复审。如果存在证据矛盾,在证据的采纳过程中应尽量给予排除,重点应是查明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等非法程序的存在,并考虑各种相关证据的关联性,从而相互印证。若是矛盾不能消除的,以有利于被告的证据为准。在法律上,口供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也是证据的一种,不存在以哪个口供为准的问题。


如果公安局的口供和检察院的不一样,一般来说检察院会根据自己的口供起诉,公安机关的口供就不再作为证据提交。检察院如果两个口供都提交,就会造成“翻供”,两个口供都成为无效证据。因此为了证据有效,监察员需要以自己收集到的口供为准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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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7-05

公安局和检察院录的口供不一样怎么办?

口供并不是确定的唯一根据,审理工作人员在审判案件全过程中,会高度重视翻供,但不唯口供,对被告人翻供的心理障碍及原供的内容和翻供的内容均会用心审查分辨,进而明确翻供的真假。

假如在派出所与在人民检察院的口供不一样,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会依据自身录的口供来开展提起诉讼,公安部门的口供就不会再作为证据递交。假如人民检察院把二份口供都递交的话,便会导致“翻供”,二份口供都变成没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子的被判都需要重证据,重调查分析,不听信口供。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别的证据的,不可以评定被告人犯法和惩处酷刑;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的确、充足的,能够评定被告人犯法和惩处酷刑。

最先,审理工作人员会审查原供是不是确凿。要审查原供地真实有效,就务必看原供是不是确立实际和前后一致,假如被告人原供确立实际,能讲出违法犯罪的时间、地址、动因、目地等实际剧情,

而且前后左右数次口供的内容一致,原供的真实有效就大。相反,假如被告人原供抽象性含糊或是含糊不清,描述出不来实际剧情,而且不断很大不合逻辑的,就表明原供有虚报的概率。

次之,审理工作人员要审查翻供是不是确凿,务必要从下列好多个层面对翻供开展审查:

第一,审查被告人是所有打倒原供或是一部分打倒原供。

第二,审查被告人原供的原因和如今翻供的原因,并审查这类原因的合理化。

第三,审查被告人在翻供时需明确提出的证实其原供歪曲事实,翻供真正的证据。总而言之,如原供能获得别的证据证实,可以确定其真实有效的,翻供便不可以采纳;相反,翻供能获得别的证据确认,则原供就不可以采纳

拓展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子的被判都需要重证据,重调查分析,不听信口供。仅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别的证据的,不可以评定被告人犯法和惩处酷刑;没有被告人口供,证据的确、充足的,能够评定被告人犯法和惩处酷刑。证据的确、充足,理应合乎下列标准:

(一)判罪定刑的客观事实都是有证据证实;

(二)据以确定的证据均经法定条件核实确凿;

(三)综合性软装证据,对所评定客观事实已清除合理怀疑。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或是别的所有人,不可协助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摧毁、仿冒证据或是串供,不可威胁、诱惑见证人作伪证及其开展别的影响司法部门起诉主体活动的个人行为。违背前述要求的,

理应追究其法律依据,辩护律师涉刑的,理应由申请办理辩护律师所筹办案子的侦察行政机关之外的侦察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辩护律师是刑事辩护律师的,理应立即通告其所属的法律事务所或是隶属的律协。

第2个回答  2021-07-02
出现这样的情况,你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因为你这样的行为是欺骗是,而且是一种很严重的事情,而且这种时候也会让我们觉得你所说的话是没有可靠性的。
第3个回答  2021-07-02
可以根据口供的相似点来进行判断,或者是找证人来进行核对,是有相关的判断来进行解决的。
第4个回答  2021-07-02
口供并不是唯一可以定罪的证据。具体还要看整体案件的发展和其他相关的证据,并且检察院也会根据自己录的口供来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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