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劳社厅发[2000]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失业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失业登记程序,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善加强就业服务,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业登记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女16-50周岁、男16-5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目前未就业的非农业户口人员。
二、失业登记对象
(一)未继续升学的普通初、高中毕(肄)业生。
(二)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
(三)因各种原因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就业转失业人员。
(四)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止经营的人员。
(五)由农业户口转为非穿凿户口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人员。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就业的人员。
(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未就业人员。
三、失业登记程序
(一)未就业或就业转失业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三张免冠一寸照片和下列材料自愿办理失业登记。
1、未能升学初、高中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2、未就业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毕(肄)业生,凭本人毕(肄)业证书办理失业登记。
3、因破产、解散等原因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失业登记。
4、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凭工商部门的歇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5、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退役军人凭本人退役证明和户口所在地人事、民政、军转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6、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凭释放或解教证明办理失业登记。
7、失业登记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符合失业登记范围和对象的人员,自愿持相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失业人员登记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报县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给《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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