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继承问题

如题所述

对于宅基地拆迁的情况,是可以继承处理的,宅基地的土地所有权虽然是属于集体所有的,但对于宅基地上的房产或者附着物是属于所有人的,涉及到拆迁的补偿情况是可以按照继承的行为来进行认定的。

一、对于宅基地拆迁能继承吗?
      可以继承,关于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即房屋的拆迁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也就是房屋补偿归房产证上登记名字的人拥有。如果房屋权利人已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按民事继承关系处理。而房屋继承的分配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分割时,应根据权利人对财产的贡献大小、财产来源、居住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关于继承顺序,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二、《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对于宅基地的拆迁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相关情况的认定,一方面是需要对宅基地的确权情况进行认定,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拆迁事项来进行处理,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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