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填写假地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有三种情况:第一,一般情况下起诉的时候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按被告提供的为准,被告也无须想法院提供其住址,法院也不一定会将法律文件、文书送发到被告的现住址、实际住址;第二,如果是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提供假住址,原告可以举证反驳;第三种是在强制执行时提供虚假信息来拒绝法院的判决。以上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都没有违法后果,只有少数情况下,第三种情况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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