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法院退卷是好还是坏

如题所述

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肯定是好事。
刑事案件到了法院后,法院退回检察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法院认为检察院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院补充证据;
第二,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这其实和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是一个道理。
法院案件退回检察院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对当事人来说应当是好事。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法院在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
同时,检察人员在庭审中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
由此可见,不论是法院要求还是检察人员主动提出,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包括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均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内容:
1.补充侦查的形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是可以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也可以自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的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以及次数。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相关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来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是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同样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当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案件。3.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相关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还是认为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话,还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补充侦查本身指的就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补充收集相关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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