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困难家庭补助政策

如题所述

一、相关背景
      帮扶救助现役军人困难家庭是拥军优属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2020年8月26日,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建立现役军人困难家庭临时援助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实际实效,既注重物质援助,又突出加强情感和人文关怀上的帮扶救助,对缓解困难军人家庭生活压力,激励广大军人安心投身部队战斗力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援助标准不具体、保障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逐步显现。
      二、政策依据
      202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第5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这为修订完善我市现役军人困难家庭临时援助机制提供了政策支撑。修订完善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意见》印发以来执行情况,梳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队看望慰问和救济工作暂行规定》等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充分借鉴了军队有关做法,作为修订完善《意见》的基本依据。
      三、援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庭成员(以下简称“现役军人家庭”)。具体对象为:
      (一)青岛籍现役军人合法赡养或抚养的直系亲属。
      (二)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配偶及子女。
      四、援助情形
      现役军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援助:
      (一)现役军人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大,明显高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含唯一住房),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二)现役军人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人身受到严重损害,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经济负担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三)现役军人家庭成员因病导致护理、康复等支出较大,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四)遭遇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临时生活困难的。
      五、主要变化
      (一)制定援助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实际,合理确定援助范围,正确引导困难军人家庭预期;坚持托住底线、援救急难,重在解决军人家庭现实困难;坚持统筹衡量、契合实际,困难大的多救济,困难小的少救济,没有困难的不救济。
      (二)细化援助金额。参照军队救济政策,结合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使用情况,细化援助标准,确保军地援助水平大体相当。
      (三)理顺办理流程。需市级保障的,经个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区(市)退役军人局复审后,符合援助条件的,报送市退役军人局双拥处,双拥处确定帮扶方案后,向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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